⊙本报记者 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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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今日披露了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纠纷。
2007年,*ST宏盛委托中国远大及其下属企业,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为公司采购货物。为保证公司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远大,为*ST宏盛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约定,*ST宏盛应当向中国远大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余款及全额代理费共计29390993.91美元,但公司至今未向中国远大支付上述款项和费用。
由此,中国远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第一被告*ST宏盛和第二被告宏普实业清偿所欠付的货款及代理费总计29390993.91美元,赔付所欠款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926361.54元、因欠款给原告造成的汇率损失人民币5866442.38元、因欠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对外融资损失人民币2536000元以及即将发生的高额融资成本,月息不低于2%。同时要求上述两公司赔付律师费、因本案诉讼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等一系列费用。
*ST宏盛表示,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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