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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债券”发行门槛有望降低

  王春霞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随着相关办法修改稿的上报待批,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门槛有望降低,所降门槛主要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区域、发行人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评级公司注册地三大方面。

  2005年颁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业内俗称的“熊猫债券”。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曾作为“熊猫债券”发行的试点。

  知情人士透露,一份名为《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下称“修改稿”)的文件已在数月前上报,正在等待审批。参与起草的部门包括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

  “按照修改稿的要求,就比以前宽松多了。”知情人士表示,修改稿主要从三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即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区域、国际开发机构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评级公司注册地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知情人士介绍,修改稿对“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这一限制有所放宽。“在具体的表述上,条款中的‘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修改为‘应主要用于中国境内项目’。”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其财务资料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的会计师依据中国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开披露。”对于《暂行办法》这一条款的修改意见,知情人士称将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国际开发机构都是运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如果因为发债而采用另一套会计准则的话,很多报表要重做,这样不利于这些机构发人民币债的积极性。”

  《暂行办法》还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知情人士称,修改后,不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评级公司也可以参与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评级。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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