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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亿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倾向财政部

  久悬未决的争论终于有了定论。如无意外,财政部将成为60万亿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本报获悉,下周即将二审的《国资法》草案首次明确加入这一条款。

  据熟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惯例的人士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每次会议召开前的一两天,将对安排上会的法律草案进行最后一次修改,方能最后定稿。
因此,上述关键条款是否会在上会前的最后一刻被修改,仍存少许变数。

  而一旦财政部成为金融国资出资人,目前可以确认的是,国资委模式、汇金模式和淡马锡模式均不会成为未来管理中国金融国资的参考样本。

  “花落”财政部

  负责《国资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在目前的《国资法》草案中,对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只做原则性规定,不做详细规定。

  “这块应该尽早明确。现在谁都管,谁都不管,这种状况,对金融发展、金融安全都非常不利。但是部门之间的矛盾特别大,没有一致的意见,谁都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

  目前,中国包括央行资产在内的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60万亿元,已从10年前的占世界金融资产总量份额的1%,上升至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资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表示,全世界找不到任何一个国家有像中国这样总量如此巨大的、跨度如此之广的金融国有资产。

  其中,涉及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商业银行、券商、期货商、保险公司、信托业、农村金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汇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各种金融控股公司、窗口公司、各省控制的金融资产。

  同时,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也比较混乱,央行、外管局、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地方政府等均有各自职责。

  一旦金融国资确定“花落”财政部,下一步要考虑的将是财政部以何种模式管理金融资产。

  刘尚希介绍,从几次内部讨论的情况来看,“首先是要摸清国有金融资产的底数。此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不应模仿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管理模式。”

  刘尚希认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与实体资产不同,其敏感性和风险性更高,因此需要一种新的思路。

  刘尚希认为,“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对中国没有什么借鉴意义。这是因为,新加坡的金融模式与中国并没有多少可比性。

  刘尚希认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也不适合采取“汇金模式”。他说,现在汇金已经并入中投当中,汇金作为一个经营性的单位或者是一个工具性的公司,不可能担任所有者或出资人的角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李兆熙认为,财政部应该整合中投和汇金的关系,并建立各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另外,“目前国有金融资产与国有产业资产交叉严重,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李兆熙认为,解决之道可以是在财政部之下,建立一个大的国资委。

  李兆熙介绍,国外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值得参考,但也不能照搬。他认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模式应该是,出资人管理部门、专业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的三层体制。“可以仿照法国财政部下设国家参股局和国家稽查局的模式,来负责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刘尚希说,现有的财政部金融司显然是不够的,其部门机构肯定需要进行充实和调整。

  争议犹在

  事实上,决策层对于建立新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讨论了多年,但始终无法打破部门间藩篱。

  李兆熙表示,2002年世界银行就曾经建议成立一个“银行部”,来统一管理国有金融资产。

  在2007年初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曾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点讨论。当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国资委,并将汇金公司纳入其下管理;另一种意见是将出资人管理职能赋予汇金公司,由汇金公司管理国有金融资产。

  而在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前,财政部牵头完成了题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专项调研。这份调研的主要结论是,建议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国资委。并在金融国资委之下,设立多个类似于汇金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国资法》二审稿确认财政部出资人地位,相当一部分学者表达了不同意见。

  李曙光坚持认为,应该在财政部之外成立专门的“金融国资委”担任出资人,统一担负管理金融风险、金融业结构性调整、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这三大任务。

  《国资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则认为,《国资法》既不应该明确由财政部担任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也不应单独成立金融国资委。“金融国资与产业国资是分不开的”,刘纪鹏表示,金融与产业交叉持股是一个大的趋势,比如:建设银行就持有宝钢、国家电网、三峡等大型国企的股份,所以只能成立一个统一的“大国资委”,而不能是多个国资委,或是由其他部委负责。

  但刘纪鹏也不同意由国资委担任出资人。他认为,现行的国资委应该是作为监管者,必须让出出资人的权利,出资人应该由若干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履行。(本报记者席斯对本文亦有贡献)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陈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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