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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救灾款物审计2号公告:个别地方多领财政补助

  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审计情况公告

  (第2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审计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立即部署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以下简称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
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已组织10650名审计人员对19850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审计,包括中央部门和单位19个、省级的520个、地级的4289个、县级的15022个;对四川、甘肃、陕西等3个地震重灾省的1068个乡镇和2451个村进行了延伸审计,对14587个受灾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对3省审计的资金总量为289.46亿元。本次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救灾款物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完整、公平公正、合规有效、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确保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审计范围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款物、国内国际社会捐赠款物及中国共产党党员自愿缴纳的“特殊党费”。为严明审计工作纪律,确保审计质量,审计署制定了关于严格救灾款物审计纪律的规定。审计署还通过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收集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等要求,现将截至6月12日的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救灾款物审计情况

  (一)安排、拨付、管理和使用基本情况。

  截至6月12日,中央财政共安排抗震救灾资金190.09亿元,其中:直接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04.25亿元,通过交通部、卫生部等中央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资金69.85亿元,安排用于灾区粮食调拨经费、小麦收购和代储经费、灾区市场供应经费、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及教育抗震救灾补助的资金15.99亿元。此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还安排财政性救灾款物65.91亿元。

  四川、陕西、甘肃、云南和重庆5个地震受灾省市收到各级财政性救灾资金共计184.76亿元,已支出59.47亿元,其中:综合财力补助支出1.48亿元,民政救济支出29.16亿元,卫生支出4.72亿元,物资储备和调运支出4.18亿元,基础设施抢修支出10.03亿元,公安、教育、广电等救灾支出4.83亿元,其他支出5.07亿元。

  (二)审计评价。

  地震发生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坚强、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工作透明,迅速依法紧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今年的公用经费支出一律比预算减少5%,切实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控制公车购置,安排拨付了巨额救灾款物,紧急拨付调往灾区。为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中央专门召开抗震救灾款物监管工作会议,成立了抗震救灾款物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并组织对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有关部门紧急制定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救灾款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救灾款物按照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安排使用,有效保证了灾区群众在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和抗震救灾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还将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截至目前,审计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款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不够规范、政策不够完善、执行不完全到位等。

  1.部分乡镇尚未完全落实“每天一斤粮、十元钱”的救助政策。如四川省汶川、黑水、茂县和理县等4个重灾县应领取临时生活救助款的65个乡镇中,由于交通阻塞、灾情统计核查难度较大等原因,只有28个乡镇按时领到了救助款,理县的各乡镇均未领到;汉源县一些乡镇要求受灾群众承诺拆除地震受损房屋才发给其补助款和救济粮。审计指出问题后,这些地方正按国家规定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落实救助政策。

  2.个别地方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地震遇难者抚慰金之外,又发放了地方抚慰金,且各地标准不统一,易引起相互攀比、产生矛盾。审计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这些部门和地方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3.个别地方多领财政补助。如汉源县由于一些乡镇交通通讯中断,灾情核实困难,统计出现差错,导致重复统计、多报多领财政补助金1333万元和补助粮133万斤。审计指出问题后,汉源县有关部门正在重新核实灾情,待重新核准情况后退回多领取的补助金和救济粮,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4.一些政府部门、财政拨款单位使用本部门、本单位经费等给灾区的援助款,被统计到社会捐赠资金范围,造成救灾款物统计上的不规范。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部门对此类资金正据实分清类别统计、逐步规范。

   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审计情况

  (一)接受、拨付、管理、使用和结存情况。

  1.中央和非地震灾区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截至6月12日,中央和非地震灾区接受捐赠款物共计452.97亿元,支出134.87亿元,结存318.10亿元。具体是:

  (1)中央部门和单位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审计的15个中央部门和单位接受捐赠款物109.44亿元(捐款到账99.06亿元,捐赠物资折款10.38亿元),其中:民政部接受18.57亿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接受45.38亿元,中华慈善总会接受8.99亿元;外交部、商务部、卫生部、统战部、侨办等5部门共接受20.54亿元,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团体组织及公募基金会共接受15.96亿元。

  上述捐赠款物已拨付使用43.46亿元,其中:拨付四川23.41亿元、陕西2.56亿元、甘肃3.14亿元、重庆3825万元、云南440万元、贵州210万元,直接购买救灾物资7.85亿元交付灾区,拨付上海市和广东省红十字会共5亿元用于援建灾区过渡安置房;按照统筹安排,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国资委接受的捐款拨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6626.8万元,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企业1000万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1000万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00万元;其他支出900万元。

  截至6月12日,这些捐赠款物结存65.98亿元。其中:民政部结存12.08亿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结存32.26亿元,中华慈善总会结存2.34亿元,商务部等5部门结存共计9.82亿元,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团体组织及公募基金会结存共计9.48亿元。

  (2)非地震灾区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全国非地震灾区的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受捐款共297.79亿元,其中:这些省(区、市)民政部门接受90.40亿元,红十字会接受81.54亿元,慈善会接受122.46亿元,其他基金会等组织接受2.60亿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接受0.79亿元。

  各地还接受各类捐赠物资折款45.74亿元。

  上述捐赠款物共支出91.41亿元,其中:用于救治灾区伤病员、转运捐赠物资等支出11.13亿元,拨付灾区80.28亿元(其中:拨付四川74.14亿元,陕西3.02亿元,甘肃2.74亿元,云南725万元,重庆3132.78万元)。结存252.12亿元。

  2.地震灾区接受、拨付、使用和结存捐赠款物情况。

  全国5个地震受灾省市(川、甘、陕、渝、滇)实际接受捐赠款物150.39亿元(包括本省捐赠、中央和其他省区市等拨入捐赠款物),其中:四川106.51亿元,甘肃15.16亿元,陕西13.26亿元,重庆8.16亿元,云南7.3亿元。

  上述捐赠款物已支出35.51亿元(捐赠资金11.89亿元,捐赠物资折价23.62亿元),其中:四川21.19亿元、甘肃6.81亿元、陕西3.02亿元、重庆2.98亿元、云南1.51亿元。结存114.88亿元。

  (二)审计评价。

  灾情发生后,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国际社会及时、迅速捐助了大量救灾款物,为灾区群众度过难关提供了有力支持。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紧急制定了10多个关于救灾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捐赠款物主要接受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执行有关规定,加强了捐赠款物管理,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系统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建立了严格的款物接受、拨付审批手续及拨款程序和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接受捐赠救灾款物的管理比较规范。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将捐赠款物作为监管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办法,仅四川就制定了12个管理办法。捐赠款物的管理从应急抢险初期一定时间内的忙乱状况逐步实现了有章、有序、有力和有效。捐赠款物的使用总体上满足了灾区的实际需求。

  到目前为止,审计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捐赠款物审计中,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捐赠款物筹集、管理、分配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个别人员涉嫌违纪违规。

  1.有些地方在抗震救灾初期对捐赠款物的管理等工作不够规范。捐赠款物来源广、数量大、品种多、时间集中,加之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经验不足,致使接受捐赠款物登记不及时、手续不健全、质量检查不严格、统计数据不准确,重报漏报、折价无依据无标准、救灾款物供求信息不畅、部分物资积压甚至浪费以及违规存放等问题。审计发现后,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12个方面的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和审计建议,迅即采取措施,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随着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有关地方和部门正在对这些问题逐步进行纠正和解决。

  2.非地震灾区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上缴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或拨付灾区不够及时,结存量大。非地震灾区接受的捐赠资金本应及时拨付灾区,但因接受捐赠渠道多、捐款资金归集难度大、上划速度慢和管理措施不健全,加之大部分资金需要用于灾后重建,截至6月12日结存在接受地的尚有243.71亿元,占接受捐款总量的81%,未及时上缴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或对口拨付有关灾区。审计指出后,各地正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加快统筹安排的办法。

  3.一些捐赠物资与灾区实际需求脱节。如甘肃省接受的“锁阳固精丸”等非抗震抢险救治急需的保健品,至今闲置未用;四川省北川县、彭州市商务局和陕西省宝鸡市民政局接受的17350顶旅行用等类型帐篷,因空间小不适用而积压。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由抢险向灾后安置过渡,部分捐赠物资出现了结构性“过剩”与短缺并存的现象。如一些地方接受的矿泉水、方便面、医用注射液和注射器等食品、物资存在积压现象。有些捐赠物资将过保质期,不及时处理会形成损失浪费。

  上述问题,经审计指出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积极妥善的解决办法。

  4.少数捐赠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如甘肃省接受的外地捐赠的旧衣物中,包括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内衣、衬衣等;四川省卫生厅接受的“过氧化氢消毒液”等38吨消毒杀菌药物属“三无”产品;汶川县接受的2000斤食品和德阳市接受的1800余件矿泉水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四川、甘肃灾区接受的帐篷中有15981顶存在配件不全或不配套问题,仅汶川县就有2667顶帐篷因此而无法使用,约占该县收到帐篷总数的20%。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按审计建议,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尽快解决。

  5.有些捐赠款物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捐赠物资拨付与接受过程中出现丢失短少问题,如甘肃省抗震救灾物资天水转运站5月30日接受捐赠的6200张板材后,未作清点即送往陇南市,该市民政局实际仅收到1790张。二是接受捐赠救灾物资的统计口径不统一,如由于有关救灾主管部门、机构对救灾物资如何计量和估价未及时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同一类型的物资在统计中使用了不同的计量单位,以及部分捐赠物资只统计了数量而未作估价,影响了对这些物资的准确统计和科学合理分配、调拨和使用。三是部分捐赠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存放,如四川省商务厅将商务部拨入的救灾资金3800万元存放在本单位经费账户等待安排。有关部门已根据审计建议采取了相关措施。

  6.个别部门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未纳入专户管理,有的直接拨付到在灾区的本系统单位用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已根据审计建议采取了相关规范措施。

  7.审计发现河南省安阳县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在办理向灾区捐款过程中涉嫌以权谋私等8个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审计署6月12日公告了安阳工商联负责人涉嫌以权谋私的违法问题后,该负责人已被依法免除职务,有关部门正在对其立案调查。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核查中,核查结果将另行公告。

   三、“特殊党费”审计情况

  地震发生后,全国广大共产党员纷纷自愿交纳“特殊党费”支援抗震救灾。截至6月12日,中央组织部接受的“特殊党费”已到账50.19亿元,拨付灾区12亿元,其中四川10亿元,甘肃和陕西各1亿元。审计的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门共接受“特殊党费”65.03亿元,其中:已上缴中央组织部43.81亿元,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机构上缴其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2250.75万元,各地组织部门暂存待缴20.99亿元。

  为加强“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央组织部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收缴管理工作;设立了专用账户和接待处,接受全国各地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交纳的“特殊党费”;制定了《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并及时公开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也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和规范管理。目前审计中尚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资金存放和核算不够规范等问题。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正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关于“特殊党费”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

  四、审计建议

  根据前一阶段审计情况,审计署建议:

  (一)应尽快建立汶川地震救灾款物全国信息公开网,对有关部门管理的救灾款物的筹集、拨付、分配、使用去向和结存状况上网公布,对所有捐赠人或单位的捐赠信息上网公布(捐赠人不愿公布的除外),对救灾物资需求等信息上网公布。

  (二)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捐赠款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募集秩序,在主流媒体上公布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接受社会捐赠合法资质的团体、组织名单。同时应尽快理清已捐赠到账的定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的金额、定向捐赠资金的用向构成及其拨付地区的分布状况。

  (三)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统筹协调机制,细化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政策,及时掌握灾区对救灾款物的实际需求,做到宏观上科学安排,微观上合理调配,特别是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按重建进度来安排拨付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防止出现拨付过度集中、资金滞留和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和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抗震救灾的中心工作逐渐转到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署将进一步调整和突出审计重点,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拨付、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继续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效益的审计,并继续实行审计情况定期公告制度,查出的重要问题随时向社会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及其审计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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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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