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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问题公司”再融资及股权激励申请将不被受理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近日宣布,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即将展开。为此,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定期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于发生资金占用的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证监会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

而在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

  据悉,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从2007年开始展开。通过这项活动,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决定在巩固去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把该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围绕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三大重点展开工作。

  为此,证监会对下一阶段推进公司治理活动作出工作部署。

  一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证监会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管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证监会还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7月20日前,对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

  对于上市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约见整改责任人谈话提醒、下发监管关注函、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

  对于上市公司对承诺整改事项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证监会将对公司及相关整改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而在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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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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