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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订草案二审 公共场所强制保险再推进

  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今年4月初次审议后,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再次审议。

  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主要做了7处修改。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公共场所强制保险规定的条款。

  对于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在《消防法》修订草案的一审稿中曾加入了这样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所谓应当,在法律上的涵义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因此,这个条款一出来,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二审草案虽然仍坚持强制投保的基本立场,但是对于这个制度的推进则显得比较谨慎,但对强制保险的范围有所限缩,删除了“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的内容,修订成“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公共聚集场所”,同时在该条规定的后面,加上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限制性条款。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消防法》修改,关于火灾责任保险的问题,任茂东委员表示,这次法律中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较好,这样处理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争议强制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公众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中的传统产品,已经有较长的历史和发展也比较成熟。”一位保险专家这样介绍。

  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这几年来我国也在不断的推进中,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为此,保监会和公安部于2006年3月下发了的工作通知,要求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推动开展该项险种,并在不少地方进行了试点。

  今年4月,全国人大初审《消防法》修改草案时,对于这个条款的争论就很激烈。根据全国人大提供的材料显示,郑功成、黄镇东等委员认为,实行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很必要,这将有利于改变火灾损失由政府“埋单”的做法,通过保险机制解决火灾损失赔偿问题。

  “这个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除个别特殊险种外,都应该自愿参加。”乌日图委员在初审时还进一步提出,“法律规定强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否有违商业保险的一般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这一保险是什么性质,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的范围如何确定,需要研究后才能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张兴凯委员在常委会一审讨论时表示。

  而陈斯喜委员这样表示,“应当鼓励、发展这方面的商业保险,但不宜采取强制的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乔向阳、法工委任安建在江苏调研时,江苏省政府部门和企业对于这一条的意见分歧也非常明显。

  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均认为,实行这个强制保险有利于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监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同时在这次调研中,有些企业也提出,单位参加保险可能会使单位依赖保险,反而疏于消防管理,因此建议法律不做强制规定。

  草案一审之后,还印发给中央有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等,从反馈的信息看,对于这个条款的也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福建省建议明确规定火灾公众责任险为强制险。而交通部、中石化则表示,是否设立强制性的公众责任保险,建议“认真研究”。

  初审之后,全国人大还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5日,收到社会各界意见1857条。

  其中就有意见认为,保险应该是自愿的,不应该在消防法里面规定,否则容易使消防人员与保险公司形成利益关系,建议取消这条规定。

  三方面问题需谨慎处理

  在常委会审议时,部分支持设立这个强制保险条款的委员还提出需要有相应配套的规定,建议由国务院来制定,郑功成、黄镇东等就持这个意见。

  郎胜委员也认为,这个问题涉及面广,建议有关部门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在25日的二审分组讨论上,关于火灾责任保险的问题,任茂东委员还表示“希望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地出台具体办法,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

  一些支持设立强制保险条款的单位,比如江苏省公安厅、徐州市公安局、江苏省保监局等建议,增加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也向全国人大提出同样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处长朱卫国告诉本报记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由保监会倡导加以规定的。

  近日,对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全国人大法工委安建副主任和刑法室有关人员与保监会和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华泰、大地等5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在这次座谈会上,支持在《消防法》中加入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条款的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提出需要处理好的三个问题:

  其一,合理确定保险赔偿限额,过低不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过高会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建议,由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确定保险限额。

  其二,合理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公司认为,从可行性上来看,实行火灾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应该限于市场、宾馆、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而一审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聚集场所”应参加外,还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也应参加火灾责任保险,这实际上很难操作。而这些问题在其他法律里面已经有了规定。

  还有就是保险费率应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朱卫国处长介绍,对于实施会慎重。我们目前在一些地区对这一规定设有试验点,但还是要慎重。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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