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第一大股东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州造纸”)资金占用纠纷一案,青州造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7)闽民初字第8号]并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2008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最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953.01元,由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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