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滥用职权,造成近亿元住房公积金难以收回。6月23日,该案由丽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琼英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下半年,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琼英认识了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证券)昆明营业部经理张广南。
2004年下半年,国家建设部和云南省建设厅先后出台规定:凡购买国债的品种、期限、利率等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不一致的,签订了委托协议的,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立即依法解除协议,收回资金。在接到“新规”的情况下,王琼英顶风作案,又安排财务人员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将公积金划拨8000万元到中科证券昆明营业部的账户内,准备购买国债。随后,此笔资金被中科证券支用。至2007年9月,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追回640万元,7360万元尚未收回。
因中科证券在经营中严重违法违规,2007年9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科证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审查,丽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累计为9375.3万元,至今难以收回。
除了违规操作公积金购买国债外,王琼英还违规发放贷款。2003年10月,经王琼英安排,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坪管理部违规向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达1945万元。
在滥用职权的同时,王琼英也捞到了“好处”:丽江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感谢王琼英,先后3次送给王琼英人民币1.5万元。
玉龙县法院认定王琼英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贿赂款1.5万元。王琼英不服,向丽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丽江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王琼英受贿情节轻微构成受贿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量刑偏重,遂以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处王琼英有期徒刑六年。(通讯员刘德安 施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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