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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意见》指出,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

  “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意见》明确。

  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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