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五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越南)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实际投资310.10万元人民币),下称:越南公司]部分可分配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决定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越南公司部分可分配利润9992320000.00越盾(折合624520美元)对其进行增资。
    二、同意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申请1000万美元的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为4.8006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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