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银星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就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系统性风险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该案的更正日为银星能源2004年年报日,该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更正日的实质及形式的规定;被告认为该日被告没有专门为虚假陈述更正而停牌,虽然当天该股票全天进行了停牌。
在当天全天停牌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再对虚假陈述更正进行专门停牌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该日停牌已经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2004年年报日即为虚假陈述更正日,而被告则认为需要专门为虚假陈述更正进行停牌,两种停牌不能重叠在一起。更正日到底该如何确定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告诉记者,此次共有11位股民向银星能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共计索赔六十余万元。银星能源因2003年、2004年存在虚增利润、担保未准确公告等虚假陈述于2006年3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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