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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控股终止收购兴虹化纤 还款将于2009年结束

  □本报记者 魏玮

  海虹控股(000503)今日公告称,由于公司与原转让方和当地政府关于绍兴兴虹土地商业开发条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双方决定终止原收购协议。

  2006年12月11日,公司与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分别以19,116万元和2,36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述两家公司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81%和10%的股权。

公司已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九州化纤和海南中恒分别支付了预付款1.7亿元(其中6000万元为定金)和2360万元。

  根据当时协议及在其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原转让方承诺并保证,就绍兴兴虹拥有的面积为24354.5平方米和7194.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由九洲化纤负责完成上述两块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并将上述土地变更登记为可开发的商业用地,该等土地上无任何附着物,完成五通一平;此外,九洲化纤负责完成上述土地上的工厂搬迁以及人员安置等等若干条件在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实现并完成。

  目前,由于公司及原转让方与当地政府关于绍兴兴虹土地商业开发条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先决事项无法按期完成。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就上述收购资产事项签署协议,决定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协议于2008年6月30日签署并已生效。

  根据新的终止协议,原转让方应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共计19,360万元,其中九洲化纤17,000万元,海南中恒2,360万元。

  还款的时间安排为:海南中恒将在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全部款项计2,360万元返还公司;九洲化纤将在2008年10月31日前返还3,400万元,2009年1月31日前返还5,100万元,2009年4月30日前返还全部余款8,500万元。

  原转让方还将对公司进行下述有条件补偿。一是,在该协议签署之日一年内,若转让方或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未处置或处置原协议所述土地资产价格低于2.36亿元,转让方承诺就受让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同期存款利息向受让方支付利息。二是,如一年内处置原协议所述土地资产所得超过原协议之协商价即2.36亿元,转让方将超出部分的50%作为协议终止补偿支付给受让方,支付期限为转让方或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处置款项后一个月内。如实际发生金额低于前项规定则将执行前项规定。

  此外,若原转让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向本公司返还对价及追加利息,则就延误部分,原转让方应按12%的年利率向本公司支付罚息。

  公告显示,为保证还款及补偿的落实,原转让方承诺将绍兴兴虹所拥有的土地质押给公司,直至原转让方已将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利息、罚息、补偿等支付给公司方可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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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兴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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