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原告)诉公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所拥有的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32000万元。
    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
    经查,上述《房屋转让合同》至今没有满足相关生效条件,原告也从未就合同生效的问题与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就该合同支付的任何资金。据此,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具体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本案尚在审理中。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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