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后续配套文件,财政部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广受关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农民合作社的若干经济活动享受税收优惠,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此前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且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比如土地承包制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此次税收政策即为此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这份名为《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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