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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薪酬情况须报告

  本报记者 谢闻麒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文规定,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须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以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保险公司董事会需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以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不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不够规范、决策质量不高、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保监会于7月8日下发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运作和监管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在董事会规模上,《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在董事会构成上,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

  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启动董事补选和董事会改选工作,导致董事长期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或超任期的现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指引》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同时,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

  针对许多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会议召开比较随意,讨论质量不高,也不做会议记录”等现象,《指引》还着手健全董事会会议制度。《指引》把完善会议制度作为重点,从会议召集、会议提案与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等几方面,对董事会会议的整个流程进行规范。针对少数董事经常缺席董事会,不够尽职等问题,《指引》规定如果董事一年内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该董事作书面提示。

  《指引》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督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多种方式,如监管谈话、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要求保险公司每年编制公司治理报告等。《指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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