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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重塑价格听证程序

  国家发改委正在试图完善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以回应此前社会公众对此类听证会程序不够透明的批评。

  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与原先规定的价格听证会程序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的报名办法。


  “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曾经因为被拒绝旁听手机漫游费听证会而状告国家发改委的郝劲松,对国家发改委拟定中的新办法予以积极肯定。

  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是根据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而确立的。目前,关于听证会的程序以及组织方式依据的是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在过去的数年中,全国各地乃至中央政府都组织了相应的价格听证会。从社会舆论对这些价格听证会的反应来看,依据旧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组织的价格听证会并不完全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

  人们的批评普遍集中于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包括听证会的组织部门没有向公众披露足够的信息,听证会参与人员的选拔程序不公开。一些地方的价格听证会甚至被称为“逢听必涨”的“行政秀”。

  国家发改委在文件中坦承:“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因此,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发改委开始着手展开原听证办法的修改。

  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看来,新的《征求意见稿》直面了原有的听证程序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

  而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这些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先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它只是笼统地规定,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根据郝劲松的经验,这些规定将有效地扩大社会公众对听证会的参与程度。

  今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曾经组织了手机漫游费的价格听证会。郝劲松在1月4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听证会代表申请书”,但是国家发改委在1月16日拒绝了郝劲松的申请。

  郝劲松说,在他得知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会即将举行的消息后,曾经千方百计了解听证会参加人的报名方法和产生方式,但是国家发改委声称,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已经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而郝劲松并不在中国消协的推荐名单中,同时也不被允许入场旁听。

  除了提前披露听证会参与人的选拔方式,《征求意见稿》显然希望在其他一些饱受争议的条款上作出突破。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此前举行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同样面临这种质疑。郝劲松介绍说,那场听证会总共才有5名消费者代表,而国内几乎每一家重要的通讯企业都有代表出席听证会。

  杨小军总结说,在一些地方物价部门组织的听证会上,甚至所有的代表都由有关部门指定。

  即使是消费者代表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在郝劲松看来,也不能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呼声。“另外三分之二的代表完全可能与消费者代表唱反调。”

  无论是听证程序公开性的要求,还是参与人员的比例构成,都是一些立法技术上的反复博弈。尽管杨小军肯定了《征求意见稿》敢于直面问题的勇气,但是对其能否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仍有待观察。

  他认为,我国的听证程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效力。如果大部分听证会代表提出了反对意见,价格调控部门是否有义务遵守?即使是少部分代表提出质疑,主管机关是否有义务作出解释?

  所有这些制度性难题并不能在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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