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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意义

  小额信贷是国际公认的帮助贫困人口脱贫最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中国的小额贷款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缺乏人力资源、资金及知识等,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一直比较缓慢。从农村小额贷款的整体实施情况看,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间责任界定不清晰,银行出于成本加大而收益不大的现实考虑,种种因素导致国家虽已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但收效甚微,小额贷款在多数地方仍遭遇尴尬局面,申请量和实际发放数额一直很低,尤其是大额资金很难回流农村。

另外,“只贷不存”成为目前小额贷款发展的最大障碍,缺少充裕的资金来源,使得贷款机构难以为继,融资成了最大难题。

  小额农贷是带有较强政策性的贷款和微利产品,效益十分有限。同时,小额农贷本身发放、收回频繁,辐射的农户点多面广,因而贷款管理成本往往远高于一般的贷款。小额农贷经营成本高,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除了政策性小额信贷机构以外,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很难在农村建立起来并长期存续下去。

  从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农村,如果能够根据农业生产、社区组织的特性,以创新的小额信贷模式来组织,也能够发展出可以有效地给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且成功经营的农村小额信贷银行。中南美一些国家把这种农村小额信贷的方式加以改革,运用到了城市贫困人口开办的微型企业中,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国外的相关经验表明,国家只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措施,并实行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免征利息税、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减少存款准备金、放松利率管制等方式和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甚至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补贴,就能有力地支持政策性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并且鼓励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

  政策性小额信贷组织以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可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力;商业性小额信贷本着“只贷不存”和商业化运作的原则,能够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明确而持续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体系,对于促进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意义重大,它将有利于培养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在此环境下,小额贷款机构可自己明确小额贷款的收益并采取相关的行动。

  亚行高级金融专家认为,法律环境及政策因素是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症结。近年来,许多学者纷纷呼吁,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地位。近期,中国银监会以及央行有关高层领导的言论表明,我国将在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问题上有所突破。

  今年10月23日,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曾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机构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北京大学的一次关于建立普惠金融体系为主题的讲座中提到,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在行文了”,人们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运行。

  目前我国在5个省市点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款,不吸收存款。不少学者认为,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地位,尤其是尽快废除原有不合理的“只贷不存”规定,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种不合适限制,配套相关政策措施,最终允许它们吸收存款,以扩展其资金来源。

  对此,吴晓灵解释说,这些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太小,吸收存款会容易出现风险。吴晓灵认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成本和管理成本低,可以利用自由资本金,也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批发贷款。因为普惠的金融体系就是对接贷款专业组织,培育贷款零售商,所以,应该允许小额贷款机构到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然后再贷款给农户。

  由上可见,为了扩展融资途径,以充分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去,我国将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合法化运营。种种迹象表明,相关法律将加速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去年12月,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全国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2007年3月1日,全国首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仪陇惠民贷款公司挂牌成立;10月24日,全国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试营业;12月15日,“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南充开业,其经营范围主要是为南充市农村和城市地区微型和小型企业、农户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信用、担保和抵押等多种方式的小额贷款。12月13日,经银监会批准,国内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市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专家认为,开放农村金融,让更多的城市资本、民营资本甚至外资大量进入,是将农村小额信贷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

  尽管这两年中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很快,但与需要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因此,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身份,通过制定法律和完善政策的途径,支持那些能够为中小企业、农户和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以及相关的政府和民间的信用、担保、投融资体系的发展,将是改善我国过度集中的金融结构,提高金融体系配置资金效率应有的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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