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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未出台 《反垄断法》依然可堪“大用”

  “十年磨一剑”。于8月1日正式出台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需要,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法律,以至获得了“经济宪法”的称号,而被亿万消费者和各个行业寄予厚望。

  即使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吉莫曼 (James Zimmerman)也承认,“这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刻,为建设公平、统一、全国性的竞争法体系缔造了基础框架。

这样的竞争法体系认可并保护竞争的动力,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竞争中受益”。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为这部历经14年艰苦历程完成立法并将正式实施的法律欢欣鼓舞之余,也应冷静地注意到《反垄断法》实施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仅仅是包含八章57条6000字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由于原计划要在新法施行之前出台的40余项配套细则,至今大多没有出台。其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尚依赖于大量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以及专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理有效设置。否则,即使法律已经生效,公众寄托于其上的殷切期望也只能是遥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

  不过,《反垄断法》虽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其诞生本身已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市场经济体体制更趋完善。

  有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依然值得肯定。细则虽未出台,但《反垄断法》还在,哪怕是原则性条款也是需要执行的。就如内容同样“粗放”的《民法通则》20年来发挥巨大作用一样,没有细则配套的《反垄断法》也肯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复杂和艰巨的过程。《反垄断法》虽然即将生效,但是仅从上述配套法规和执法机构这两方面来看,我们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缺乏完善的配套法规和专业的执法人员,就难以确保《反垄断法》的执法公正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为新法律登台而喝彩的同时,我们还应保留一份冷静和理性。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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