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未出台 《反垄断法》依然可堪“大用”
本报记者 李国训
“13年磨出一剑”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出鞘。这部对于我国市场经济而言意义巨大的“经济宪法”被亿万消费者和各个行业寄予厚望。
即使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吉莫曼 (James Zimmerman)也承认,“这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刻,为建设公平、统一、全国性的竞争法体系缔造了基础框架。这样的竞争法体系认可并保护竞争的动力,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竞争中受益”。
但令人担忧的是,这部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由于原计划要在新法施行之前出台的40余项配套细则,至今大多没有出台。而《反垄断法》条文中又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在很多人看来,这部没有细则的法律很可能会因为对某些条文的理解分歧,存在争议,导致难以实施。
不过有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依然值得肯定。细则虽未出台,但《反垄断法》还在,哪怕是原则性条款也是需要执行的。就如内容同样“粗放”的《民法通则》20年来发挥巨大作用一样,没有细则配套的《反垄断法》也肯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法规解读1:反垄断行为而非反垄断企业
在一些行业占据垄断地位的跨国巨头对《反垄断法》存在担忧。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反垄断法》将对这些垄断性巨头进行打击,它甚至会成为中国政府对付外资企业的一个武器。
实际上,这种担心完全不必要。《反垄断法》起草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就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并不针对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当然也不特别针对由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垄断地位。即使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反垄断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明文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本身。什么是垄断行为呢,法律规定的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种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利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市场垄断本身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市场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企业的稳定,行业的垄断结构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无论中国,还是欧盟和美国,各国的《反垄断法》的精神应该是大体一致的,它不以打压垄断企业为目的,而是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武器。全程参与该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也表示,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法规解读2:国企垄断巨头难逃法外
在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领域,不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漫游费、火车票退票费、高速公路收费、银行通存通兑费、跨行取款费等不当费用屡遭质疑。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这些“国”字头企业的命运更是成为国人此时关注的焦点。国企垄断巨头是否会“法外开恩”,《反垄断法》对于依靠行政垄断获取垄断地位的国资巨头,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
在原则上,《反垄断法》肯定了国企垄断巨头的地位合法性。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这些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因此对于有些实施行业管制或者价格管制的领域,反垄断法发挥有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除外或者豁免。”
尤其是在价格方面,“如果有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企业也一样受《反垄断法》管制。”黄勇说,“反垄断法是市场化进程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尽管它的规定还很原则,也缺乏可操作性,但它向人们彰显了一种趋势:任何企业都要有公平竞争的意识。”
张穹也认为,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
此外,不仅是国有企业,即使政府部门的行政垄断,也成为《反垄断法》涉及的范围。尽管法律目前只是简单地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黄勇认为,这一条来之不易,有了这条规定,人们才能对行政垄断予以更多关注、争论、投诉。■
法规解读3:虽尚无细则也可实施
海南学者王琳认为,《反垄断法》虽无细则出台,但和《民法通则》一样,依然可以发挥作用。
他分析说,《民法通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对《民法通则》的某个条文理解不一,也尽可以付诸司法,由法院来裁断孰是孰非。同样,《反垄断法》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以特定职责,以保障经济领域内的公平竞争。只要相关职能部门以积极的、主动的姿态去反垄断, 《反垄断法》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另有专家表示,我国以往在立法一直主张“宜粗不宜细”,主要是因为国内缺乏相关经验之下的不得已的选择。但是,没有细则的《反垄断法》依然值得肯定,就如同从没有路的地方先走出一条路来,这条路尽管是羊肠小道,崎岖难行,但总比没有好。
另一反垄断法起草组专家顾问团成员盛杰民也认为,《反垄断法》缺乏细则只是暂时现象。新法实施后,各个部委的具体工作需要一定的转换。随着国务院下面反垄断调查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各个部委抽调人员到位,法律也会相应完善起来。
尽管存在争议,这部反垄断法仍被广泛视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中国经济学者曹思源认为,假以时日,这部法律应该会得以完善。“至于它不那么完备,这些事情都不难处理。只要这个法立出来了,如何使它完善,都是势所必然的,总是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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