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刘爽报道: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广州商业银行天河分行行长叶志涉嫌受贿一案。据指控,叶志在任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紫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2000万元,从中实际收取好处1200余万元。
被告人叶志是广东梅州人。他在1997年到2002年间先后分别担任过广州市城市信用社、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分行的法人代表。1997年,叶志得知由于制度改革,分行很快将不再受理大宗贷款业务,于是找到紫光公司的负责人姚某,向姚某表明可以为其贷款2000万元,但要收取贷款总额月息1.1分的“劳务费”(合计1800余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姚此前尚欠该行部分贷款没有还清,见有这样的“好事”上门,遂表示同意。在2002年3月到2004年7月间,叶志共收取贿赂人民币914万元、港币300万元。叶志用这笔钱在珠海购置了一套价值700余万元的房产和一套价值100余万元的房产。逮捕后叶志交回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港币20余万元。
昨日庭上,叶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叶志及其辩护人同时表示,叶志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处以受贿。叶志的辩护人提供了叶志的受聘书作为证据,表示叶志并非国家委派的工作人员而是聘请的。另外,他们表示,原广州城市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广州商业银行也只是国有控股企业,而非国有企业。
对此,公诉机关则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叶志是通过干部提拔到广州商业银行天河分行的,而且叶志在职期间也曾参加各种干部培训。此外,也有相关证据表明广州商业银行系国有企业。因此,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叶志的行为构成受贿,为严明国家法纪希望法庭严肃处理。
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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