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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护的要保护该公开的须公开

  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的沉疴,终于不再是无药可治。

  据悉,目前正在审议的新刑法修正案,将增加专门条款,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规定,如果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刑法修正案的这一专门条款,比之仍在讨论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保护私权利方面抢了速度。这一条款,尽管不像一些“显眼”的法条那般获得高关注度,但因其强调对于公民私权利的保护,显示出的同样是中国法治水平的提高。

  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新刑法修正案的专门条款中所列出的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机构,正是违规违法泄露公民信息的主要部门。当然,也有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售信息谋利,此类现象亦不鲜见。

  新华社曾有一篇报道如此形容个人信息被大量披露和滥用的情形:一位孕妇刚在街道有关部门登记,推销各种妇幼用品的电话便纷至沓来;一车主刚办理了新车入户,保险推销员便拜访到了家门口;一个人刚到电信部门申请了一部固定电话,房地产中介便打电话询问何时卖房子……

  显然,上述报道所列举的问题,不过是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的冰山一角。从一个范围更大的视角去观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央视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这个数据或许并不十分精确,但至少指出了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的严重程度。在教育领域,一度引起很大反响的“有偿高考查分”事件,虽然不是纯粹的个人信息泄露,但反映出亦是民众个人信息被随意使用,甚至被用于非法牟利。

  如果说,在一个法制观念还较为淡薄的年代,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有着认知上的原因,那么近些年来,这个问题愈演愈烈,则主要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约束和惩罚。

  在这个背景下,新刑法修正案明确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尽管有法学者认为,刑法针对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而对于不够刑事犯罪处罚的行为,目前仍然缺乏法律的支持,但新刑法修正案针对该问题列出专门条款,其积极意义还是显而易见的。而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若得以在立法机构通过,则可以弥补刑法的不足。

  在法理的层面,新刑法修正案积极干预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问题,无疑是尊重每一个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利,也是私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又一次完善。比之一般的行政性干预,法律的干预来得更有力度,也更具有生命力。毫无疑问,保护好该保护的公民权利,这也应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公民的应有承诺。

  如果在公民信息的议题上稍微延伸一下,那就应该提出另一个要求,即该公开的信息则须公开、透明。事实上,与公民个人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相对应的是,一些必须公开的信息,如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官员财产信息等,长期以来处在较为模糊和封闭的状态。

  自今年5月1日起,一部名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的实施,无疑将大大增加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程度,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在实施中还有一定的难度,更有既得利益群体在起负面作用。而与所谓的行政惯性和惰性相比,利益的羁绊作用更为明显。至于官员财产信息的公开,本应是无所争议的选择。但恰恰是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停,刻意要将政府官员的财产信息视为个人信息的声音,并不微弱。

  由于种种原因,官员财产公开问题仍处于一种困境之中,缺少制度性的强制措施,这与整个社会的期待距离甚远。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新疆阿勒泰地区在此问题上有破冰之举,在前些时候制订出相关文件,要求把党政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当地主流媒体及官方网站公示“财产申报结果”,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尝试。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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