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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 险企高管薪酬重点研究

  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高管薪酬问题、“投资不动产”等,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

  与会人员中,有许多意见认为草案对怎样保护投保人利益仍规定得不够细致,由于保险知识较专业,保险双方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保险法从立法意旨上就应该是一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余自?还建议,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上述中介机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

  常委会委员王万宾说,草案中涉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些条文规定,“感觉其出发点是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

  比如说,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一般拥有合同解除权。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草案对判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作了限定,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理赔中很容易对“重大过失”的认定产生争执,建议删去。此外,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范围也应作界定。

  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表示,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这对利益关系之间“必须寻找一个平衡”,应尽快培育和规范能够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群体。

  常委会委员周本顺还表示,保险法还应对监管机构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情形明确法律责任。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问题,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超高薪酬问题加以限制,可在条文中对薪酬制度“作出约束性规定”。常委会委员蔡?认为,保险公司高管高薪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投保人参保、投保的积极性。

  参加会议旁听的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称,薪酬规定方面目前没有经验可借鉴,“回去以后我们将把它作为一个重点题目进行研究。”

  草案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较为业界关注。根据草案,保险资金向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投资“开闸”。与会人员表示,保险资金主要来自投保人的保费,必须做好保值增值和投资风险防范。

  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说,草案秉承了资金组合运用的原则,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项目的投资管理办法,很可行。只是她认为“投资不动产”这一表述空间太窄,建议改成“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保险资金除投资不动产外,其实还可以投资电网、电厂等,只要控制好投资结构和比例,这类投资会更稳健。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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