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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农民工获享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8月31日,扬州市政府宣布,将20多万在扬农民工的社保问题纳入和城镇职工同等的范围解决,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已制定了详细的参保、退保接续办法。

  扬州市规定:鼓励来扬农民工参加该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7月后新参保的农民工,经征得本人签字认可,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目前为700元)标准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为4%。

  扬州市劳动局负责人周晓华解释,非扬州籍农民工如日后选择离开扬州,需要一次性结算退付个人账户,当地政府会按当年度个人缴纳的费用,给予个人账户等额补贴,“也就是说,今年在城市参保期间如果自己缴了1000元保费,离开扬州时一共可以得到2000元。”农民工如果在扬州失业后又自谋职业,则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和扬州市民一样的待遇。

  此外,在扬农民工参照该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扬州市民一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参保后,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及血透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报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用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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