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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社能否破解农村金融困境

  ■ 谈儒勇 李猛

  农村资金互助社(下文简称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它具有扶贫、互助、自救等特征,是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一道作为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于2007年初被引入到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社门槛最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最少),最贴近基层,是原汁原味的合作金融,其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替代。互助社运营时间不长,但是暴露的问题不少,从一些公开的报道看,一些互助社陷入“无钱可贷”、“存贷比过高”、“亏损”等尴尬局面。问题的出现需要有关各方反思,探寻解决之道。

  “无钱可贷”和“存贷比过高”问题与资金来源紧张有关。在制度设计上,互助社属封闭经营,存、贷款业务限于社员,而当地农民与小企业选择加入互助社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贷款(也就是说他们是缺钱的主体)。而且,雪上加霜的是,与农信社等机构相比,由于存款受利率上限限制,互助社在吸收社员的存款上也处于劣势。这些都是造成互助社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据此,不难想出解决办法:

  一是适当放宽利率限制,增强互助社的吸储能力。二是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手,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当前可考虑两种合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互助社发放贷款,在委托贷款过程中,贷款的主体依然是其他金融机构,互助社起着中介作用,收取一定的佣金,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利息收入,但也承担着违约风险。第二种模式是互助社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我们认为,为了便于第二种模式顺利运行,有关部门应强制规定:互助社在成立之初就必须跟当地某个金融机构“绑定”,约定后者将来完全按市场原则向其拆放资金,并负责监督。由于“从一而终”,互助社与该金融机构均有动机进行资产专用性投资,在他们中间树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监督成本极大节约。

  从我国的实际看,互助社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互助社是处在贫穷地区、相互熟悉的个体自谋出路而组建的一种股份合作制企业,政府应该免掉其各种税赋,切实减轻其负担。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对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机构设置、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等的要求。互助社的最重要作用在于为广大社员提供融资支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互助社不需要华丽的办公场所,也不需要复杂的机构设置,更不需要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与检查。政府应创造条件发挥其自律作用,同时让当地规模大、实力强的金融机构自发地负担起对互助社进行监督的责任。政府的这种放手、放松管制,于当下互助社的生存与发展利大于弊。唯有如此,其支农惠农的作用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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