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累进加价制”
■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重点条款
早在8月28日,《循环经济促进法》尚未正式通过,就有媒体报道,该法草案中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条款被删除。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下简称累进加价制),就是居民使用电、气、自来水的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水价随之上浮。这一制度设计被多方认为是建立中国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的突破口。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公开表示,有人将“删除居民水电气累进加价制”解读为全国人大叫停该制度,这并不准确。他说,“累进加价制”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价格杠杆有待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6月底形成的二次审议稿已经删除了累进加价制条款,最终通过的法案确定删除该条款。
但是,支持累进加价制的人士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充分尊重经济生活实践;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现有条文,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无法形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称,之所以删除累进加价制条款,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内很多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价格问题比较敏感,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二是从技术层面来说,每户家庭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不同,很难就此做出合理确定;三是很多城市已经实施类似措施构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体系。
但是,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即使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最后一次审议会议上,仍然有常委委员坚持累进加价制。
他们认为,累进加价制条款是该法中最明确的价格手段,而只有运用价格手段,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资源性产品的消耗。累进加价制将是一个突破口。他们认为,低收入家庭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政策加以解决。
事实上,水资源累进加价制政策已实行多年。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就联合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2002年,原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再次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实现该项制度。
但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统计结果,十年过去,“目前全国661个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阶梯式水价。”“实行难点在于,要合理确定每户基本用水量,非常困难。其次,对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和时间成本太高。”
阶梯电价和气价实行的范围更小。目前只有浙江、云南、四川三省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实行中也遇到了与实行阶梯水价一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
但是,“法律的创立应该留有规划性空间,来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的需要,不能完全按照现状来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还认为,计量等技术性问题也并非原则性障碍。通过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设定累进加价制,推动建立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体系应该成为立法目标之一。
“在常州,阶梯水价的实行非常顺利,政府对困难市民的补助也是非常到位的。”进入江苏市场的深圳水务投资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实行累进加价制,供水的国有自来水公司将面临定额管理、计量等方面的管理技术缺陷,管理成本也会大幅增加,他们因此动力不大。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总结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时曾表示,当前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困难之一,就是体制不健全,一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还未能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和供求关系,“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没有完全落实。此种焦虑在包括水务企业在内的市场力量中广泛存在。
激励优先于惩罚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相应规定”,“一些城市原有的阶梯价格制度如果运用良好,可以不必取消。”以此看来,《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价格机制的规定并非铁板一块。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从现有的法条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倾向于采取如税收优惠、优先贷款等激励措施,来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
比如,该法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如果没有激励措施,企业自身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并不充分,即使是在今年以来工业基础原材料飞速上涨的情况下”,广东省佛山市金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程金明说,政府将他的陶瓷公司确定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后,提供专项资金帮他改造了烧陶工艺流程,以回收制陶废料。如果是自己投资此项技术改造,投资收益无法保障,也就不存在投资动力。
《循环经济促进法》还鼓励废物回收再利用机构和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仅仅对生产企业设定种种回收利用的限制性规定。“这有利于催生中国自己的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也有助于提高国民的循环经济观念”,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古市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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