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昨日(10日)指出,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拟部分松绑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自主性,尤其是增加开展创新业务的积极性。新规还表明监管思路发生转变,从过去要求证券公司“法无授权即禁止”开始转向鼓励证券公司“法无禁止即可为”。
提高券商自主性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规定(草案)》增强了券商对国债、央票等低风险证券投资的自主性,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这有利于提升部分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自主性。
《暂行规定(草案)》还明确,只要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就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蒲贤分析说,“上述对券商业务范围审批的放松,主要是增加了经纪类券商的自主性,对一般的证券公司作用不大,因为大都已拥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和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了。”
为创新业务预留空间
对大多数证券公司影响比较大的是,新规为诸多创新业务预留空间。业内人士表示,过去证监会的监管是要求证券公司“法无授权即禁止”,新规开始转向鼓励证券公司“法无禁止即可为”。
根据《暂行规定(草案)》,只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就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也就是创新业务。
而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不得举办实业项目,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互相投资参股”。等新规正式实施后,原规定就会废止,这就赋予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直接投资等创新业务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草案)》还“勾勒”了未来创新业务的发展和推广路径:证监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此外,新规定还对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做了原则性要求,“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绝大多数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得到化解,有条件轻装上阵尝试创新业务。在券商分类监管的大背景下,券商业务资格范围与其分类直接挂钩,新规的推出,为A类券商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未来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都可能先在这一等级券商中试点。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