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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法院司法建议直指交强险三弊端

  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已有两年多。出台以来就在投保金额、赔偿数额等方面备受指责的交强险,这次受到了法院的质疑。记者今天了解到,北京昌平法院在对121起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进行总结后,认为交强险在先行赔付、医疗费用、理赔手续上存在问题。

为此,昌平法院专门在9月份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

   弊端一 先行赔付少

   今年4月12日21时30分,在昌平区水南路,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潘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崔某负主要责任。但是,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未按法律规定先行赔付崔某的医疗费,不得已之下,崔某把潘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昌平法院。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介绍说,类似崔某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在去年有121起,涉及的保险公司有17家保险公司的47家支公司。在这些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受害人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有78件,占64.46%,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接受调解的有11件,占9.09%。昌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121起案件中,仅有一起是保险公司已经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原告只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提起诉讼,而在另120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均未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对受害方的损失先行赔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强制险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能够及时、真正地得到赔偿,避免因肇事方在经济上的原因而使受害方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或长期不能得到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悖于强制险这一险种设立的初衷。”陈文洁举例说,将近三分之二的案件中,原告方的损失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依法先行赔偿,大部分官司本可以不发生。

   弊端二 医疗费用少

   今年2月1日起,保监会将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表面上看这一数额确实不小了,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受害方无法拿到这么高的赔偿。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将强制险金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三大类,且每类赔偿金间不能相互使用,这就造成了虽然强制险保险金的总额为12.2万元,但其中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另外,按照规定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治疗费等费用均属于医药费用类赔偿金的范畴。

   在不少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后,最终未造成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反而得不到完全赔偿。比如说,伤者花了5万元医疗费,医治完后仅有十级伤残时,其伤残赔偿金为4万多元。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伤者的总经济损失不应少于10万元。但是,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最终保险公司仅赔偿其1万元医疗费和4万多元伤残金。

   昌平法院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于伤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肇事方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是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不符合强制险设立的本意。

   弊端三 理赔手续繁琐

   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手续十分繁琐,需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过多且较为苛刻,导致当事人理赔时需要往返保险公司数次甚至十几次。社会上对于“上险时,保险公司追着你;理赔时,你要追着保险公司”的现象反映十分强烈。

   针对这些问题,昌平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提出,保监会应督促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对于符合理赔条件而拒绝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强制险的各种赔偿限额,应予以取消,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不应再按类分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方能得到赔偿。此外,对于有可能存在的骗保、诈保等情况,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机制等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应通过繁琐的理赔手续来避免。(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崔亮)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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