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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修订规则禁止增持“窗口期”缩短为10日

  交易所修订规则

  □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庄少文 肖林秀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沪深交易所日前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分别进行了修订,缩短了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前10日内不得增持。

修订后的《指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上证所修订后的第七条规定,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交所修订后的指引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以下时期内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据记者了解,此次两交易所之所以修改第七条规定,相应缩短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主要是因为自财政部、国资委表态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后,控股股东增持的个案越来越多,积极性较高。然而,按照原《指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据此,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预计10月底披露季报的话,披露前10月份将无法实施增持。出于这一情况,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向两交易所提出缩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进行增持。

  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将禁止上市公司回购的“窗口期”定为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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