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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应早日废止

  “三鹿奶粉”事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影响深远。经有关部门调查,生产三鹿奶粉的企业属于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国家质检总局痛定思痛,已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的国家免检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已经全部退出历史舞台。

2001年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仍在发挥作用。近日有国家质检总局人士透露,全面废除产品免检制度的可能性“非常大”。

  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是行政主导改革的产物。在行政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的准入、产品的质量检验都由政府说了算。当政府机关认为企业产品的质量长期稳定,或者被认定为名牌产品之后,可以进行“选择性执法”,由企业自己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政府不再对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这项制度的要害在于,政府掌握着生杀予夺的主动权,企业只要获得免检资格,就可以决定自己的命运。然而,事实证明,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企业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行政法律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关如果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国家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检总局)之所以把产品免检作为一项制度推广,是要将产品质量免检作为一项特殊的奖励,奖励那些市场占有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企业标准达到或者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这项制度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处罚,纯粹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少自己的责任,实行选择性执法的借口。由于产品质量免检是以部门规章的面目出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免检而受到损害时,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选择性执法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为某些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在检验还是不检验、如何检验的问题上,执法人员可以与产品的生产者讨价还价,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而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公平竞争的原则被践踏。

  所以,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具体制度的改变,还应成为检验我国市场经济的试金石。完善的市场经济,政府绝不应缺位,应与市场主体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市场主体之间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随时监控市场机制的运行,确保市场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没有政府的市场经济,过去不曾存在,现在没有出现,将来也不会发生。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进行科学管理,对市场主体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而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没有意识到市场机制的滞后效应和破坏性,他们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压力之下,生产企业一定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他们没有意识到,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部分企业之间可能自发形成共谋,从而更大规模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次多家知名乳制品企业的产品中检验出三聚氰胺,充分说明市场竞争不可能必然确保产品质量,相反,很可能会导致一大批企业共同参与造假,从而谋取行业高额利润。

  透过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我们更加深切地意识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必须同步进行。如果只强调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此次发生的奶粉事件充分说明,只有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让产品质量检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市场失灵的问题才可能由政府来矫正。

  当然,废除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譬如,产品质量检验执法人员的配备问题、政府检验与市场主体检验的关系问题、产品检验的成本费用问题等。所有这些问题,在今后一段时间可能会相继出现。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重要制度,有关质量检验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尽快废除产品质量免检制度,那么,消费者可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后者要求国务院废除有关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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