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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出路何在

  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出路何在

  保障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无论用什么办法都不能缺少一个最关键的环节——提高农民生产和营销的组织化水平,就是要将2亿多生产经营小农变成大约30万个由“2亿多小农合作而成的现代大农”。

只有以数亿农户自我发展、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为前提,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的其他措施才有效。

  “三鹿奶粉”事件又一次让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变成国际国内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成为政治问题了。食品和农产品为什么一再出现安全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三:一说农民素质低;二说监管体系不完善或监管水平低;三说我国食品产业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低。

  这些原因听起来都很顺耳,但仔细推敲都有些似是而非。

  农民素质低是个假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文化素质、公民素质、适应市场经济的素质等都大大提高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将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归咎于农民素质低,只能解读为对农民的习惯性歧视。

  监管体系不完善或监管水平低是个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有十来家,戴大盖帽的有数百万人。应该说,我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有非常完备的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检测技术手段也是与世界接轨的。将食品不安全归咎于监管体系不完善和监管水平低,好像有点讽刺和滑稽。

  食品产业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也不是个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搞农业产业化和食品工业现代化,电视里天天都在报道“公司+农户”模式如何成就辉煌,农业和食品工业现代化水平比上世纪80年代实实在在的不知高出多少了,将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突出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归咎于食品工业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低,有睁着眼睛说瞎话之嫌。

  如何保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呢?主要的观点也有三:一说应加强监管;二说成立专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三说继续推进“公司+农户”模式,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上述三条措施也很顺耳,但我对上述三条措施也很怀疑。

  我们知道,中国有2亿多农户,每一个农户都是生产和经营主体,2亿多个主体同时组织生产,并同时进入市场交易。基于这个最基本的事实,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第一,依靠政府部门对2亿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除成本高昂外,有效性是难以保证的;第二,同样的道理,政府监管不了,指望没有约束力的行业协会更是无法“自我管理”众多小农的;第三,“公司+农户”模式也许对提高食品和农产品安全是有效的,但也存在致命的缺陷。

  一是“公司+农户”模式不能覆盖所有的农户,绝大多数农户还是自产自销,所以,“公司+农户”模式保障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的作用是有限的;二是“公司+农户”模式使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只能获得整个产业链条中最低端的种植养殖环节的微利,如果遇到市场风险,公司总是依靠其强势地位向农户转嫁风险,小农为了避免破产,往往会被迫“造假”。公众应该明白,“公司+农户”模式天生就潜伏着小农破产的危机,如:奶牛和大豆产业这一“公司+农户”模式的产业化水平越高,实际的结果是奶农和豆农受公司剥夺的程度越深。近些年来,奶农宰杀奶牛和豆农撂荒土地越来越普遍是有目共睹的。三是“公司+农户”模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会导致公司对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双向垄断,即:一方面,龙头公司会对食品和农产品价格的垄断,如方便面、食用油的“集体涨价”;另一方面,龙头公司对生产资料价格的垄断,如肥料、饲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今年就翻了番,而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就只上涨了8%左右。

  有没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既保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和市场稳定、又有利保护小农利益和发展呢?笔者认为要想兼顾上述目标,关键要在完善微观农民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管理的新型制度。主要包括:一乡(村)一会(社)制度;一会(社)一品(牌)制度;(品牌)标识准入制度;违规退市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一乡(村)一会(社)制度。就是每个乡(村)成立一个农会(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的综合农协模式)或专业合作社或村庄集体经济社(大寨模式)。由会(社)制定统一的生产标准,分户生产,合作经营。

  第二,一会(社)一品(牌)制度。每一会(社)都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搞一会(社)一品,每一会(社)的产品都注册一个品牌。

  第三,(品牌)标识准入制度。会(社)有品牌的农产品,进入正规市场都必须标识,标识可以识别到谁生产的、在那块地(或车间或操作台)上生产的、什么时间生产的。会(社)有品牌和标识的食品和农产品,可以直接进入城市的正规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和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无品牌和标识的食品和农产品,只能进入本县、本乡的“熟人”市场,因为本乡内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信息是对称的,即使无品牌和标识,也相对安全。

  第四,违规退市和追究制度。正规市场不准销售无品牌、无标识的食品和农产品,在正规市场上如果发现不合格食品和农产品,对会(社)要给予上黑名单、罚款和退市等处罚。为了会(社)成员的共同利益,会(社)内部不得不严格执行生产标准和严肃追究不按照技术标准生产的会员的责任。食品和农产品安全,只有会(社)为维护共同利益的“自我约束”才是最有效的监管。

  在我看来,保障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无论用什么办法都不能缺少一个最关键的环节——提高农民生产和营销的组织化水平,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要将2亿多生产经营小农变成大约30万个由“2亿多小农合作而成的现代大农”。只有以数亿农户自我发展、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为前提,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的其他措施才有效。如果恐惧或怕麻烦,不将数亿家庭生产经营的小农组织起来,数亿农民是无法承担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的,也是无法追究其社会责任的,也就别奢谈食品和农产品安全。

  (作者系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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