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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升至2200万吨

  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发布公告,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200万吨,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包括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等。

  公告显示,2009年全年非国营企业原油进口总配额为2200万吨, 较2008年的1915万吨增加了285万吨。

据悉,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为1685万吨,较2006年的1460万吨增长15.4%。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将增至1915万吨,2009年达到2200万吨。

  商务部规定,2009年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成品油申领条件中,需要具备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外,对申领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要求达到2000万美元。

  公告还明确指出,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在11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同时,商务部所谓的“非国营企业”指的是4大国有石油贸易公司之外的所有国内企业, 其中包括许多隶属于中石化和中石油的石油贸易附属单位。

  据了解,在成品油中,只有燃料油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其他油品仍由国家实行价格管制。因为国内油价严重倒挂,汽油和柴油的进口一直是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公司负责。有进口资格的非国营贸易企业一般只进口有利润空间的燃料油。但实际情况是,真正能够符合成品油进口资质的非国营贸易企业的数量非常少。在2007年国家商务部公布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中,只有16家单位获得申领资格。业内专家指出,要想完成国家每年给予的成品油进口配额,对于非国营贸易企业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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