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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建议建立高效监管体制

  “三鹿奶粉事件”,在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三审稿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借鉴之后,又成为北京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草案时出现频度最高的词语。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组成人员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以及后来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为该法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教训和经验,大家建议通过立法,应建立起通畅、高效的监管体制。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食品监管体制提出了种种看法甚至质疑。事件本身以及各界的意见成为经过两次审议的草案参考的重要依据,其中对监管体制作出了更加明晰的规定,明确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和责任。

  “老百姓想得到的是一个职权明晰、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和权责合理的监督体制。”有委员认为,“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一个很大的问题,不是执法部门缺乏监督权力,而是履行监督职权不到位的问题,“就是有关部门对奶站监督不力”,由此,他们建议要在现有“分段管理模式”的规定基础上,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无缝链接”的规定,即在每一个监管环节中不应当存在有漏洞的地方,该监督的地方,必须到位。

  草案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就此条款,有委员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都是采用垂直管理,“这条规定等于要让这些部门接受双重领导和指挥”。 还有委员认为接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是“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存在职权和职能的交叉,以及职责不明”。由此他们建议草案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的、理顺的、统一的管理体制。

  另外有委员认为,该法应该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的监管思路。同时,他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样“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把关,保障食品安全”。

  除了提出要完善和加强监管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组成人员还就添加剂的相关规定、相关食品的检验和标准制定,以及食品包装规定等内容提出了详细的建议。还有不少委员认为,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罚款额度也太低,因此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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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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