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寿险新型产品上,屡禁不止的故意误导、打“擦边球”等行为,显然已经令保监会忍无可忍了。昨日,保监会向国内各寿险公司及各地保监局下发征求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尽管这封函的文件名字面含义只是指向“信息披露”,但是从内容上看,足以让不少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出身冷汗。
保监会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范围限定在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而被认为应当予以披露的,则包括描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特性、进行保险利益测算、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
在极容易发生误导的产品演示环节,保监会要求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向客户演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中档投资回报率或万能保险的中档结算利率应当与公司产品定价假设保持一致,并不得超过行业规定的最高上限。对于分红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6%、5%、4%;对于万能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对于投资连结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7%、5%、3%。另外,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公司新型产品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也不得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
“法律责任”一项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尤其显眼,这也让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不得不有所忌惮。保监会称,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书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对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和向保监会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不一致,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
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存在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的;擅自使用未经总公司核准的信息披露材料,或者擅自变更总公司统一设计的信息披露材料的;在宣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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