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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阳光化≠地下钱庄合法化

  为使中小企业“有钱过冬”,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本报今日报道)

  《放贷人条例》的本质,在我看来实际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重心在于保障资金所有者的放贷权利。《物权法》是《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只不过,在眼下中小企业流行“过冬论”的金融风暴背景下,《放贷人条例》这一旨在彰显公民物权的法规,又被额外赋予了为市场提供资金支持的别样意义。

  但是,央行官员刘萍认为,“条例的出台实际上就针对地下钱庄,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钱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是打压。”据此,媒体纷纷将《放贷人条例》的即将出台,解读为“地下钱庄有望规范化”、“拟将地下钱庄阳光化”以及“地下钱庄即将合法化”。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何谓地下钱庄?教科书上的解释是: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熟知,而这样的地下钱庄,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法化的。

  就算把地下钱庄的涵义范畴,缩小固定为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地下钱庄,称其即将“规范化”、“合法化”也是不恰当的。“只借不收”是法律规定合法放贷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则,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无论是民间个人放贷,还是沿海地区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都必须谨守“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条红线。仅此一点,就与地下钱庄存在根本不同。

  利率方面,合法民间借贷“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这显然不能让地下钱庄满足。除非我们像南非《高利贷豁免法》一样规定,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否则地下钱庄不可能主动放弃高额暴利而选择“阳光化”。可即使是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豁免的范围也只是“机构或个人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这无疑同样不能让地下钱庄满意。

  当然,不排除一些从良愿望显著或者说胆子比较小的地下钱庄,可能会接受政府的“规范引导”,但是若将《放贷人条例》的主要价值或者说主要着力点定位于此,当属大谬。在接受政府监管前提下,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是公民理应享有的私有财产使用权,香港早在1986年就有了《放债人条例》。事实上,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非但不是要使“地下钱庄合法化”,反而是要通过明确民间自由放贷权利来堵住地下钱庄的非法资金渠道,从而使民间资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服务。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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