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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负责人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答记

  问:保监会为什么要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

  答:为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国务院2007年4月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同时印发实施意见,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制定《办法》是保监会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保险监管,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监会在保障人民群众对保险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将把全面公开保险业政府信息作为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将社会监督作为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力求通过推进信息公开,保证人民群众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自觉对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经营行为、经营成果,以及政策措施有效性、监管行为合法性等进行监督,推动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促使保险监管部门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近年来,保监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保险工作实际,逐步加大了信息公开推进力度,成立专职机构,以网站和定时定点的新闻发布会为主要载体,辅之以主席信箱、在线访谈、网站直播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向社会披露保险业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基础数据、重大活动等,一般在信息形成后3天内就能对外公开。为促进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保监会自2006年以来就着手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又对公开范围、工作制度等做了重点修订,健全了内部实务流程,在深入调研、公开征求业内及社会各界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系列配套制度。

  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化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能够有效地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保险消费者依法获得保险业的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工作的知情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和保险意识。

  其次,便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信息公开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以后,保监会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广为人知,有利于社会公众特别是保险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全过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我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既定工作规划之一,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能够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信息公开是对政府部门原有工作方式方法的深刻变革,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有利于清晰行政流程,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机关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勤政廉政。

  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保险监管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问:《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我会制定的《办法》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精神,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规定政府信息的概念、公开原则、工作机构。第二章,公开范围,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情形、不予公开的情形。第三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规定主动公开的基础工作、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对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收费等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规定对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年度报告、相对人的权利、有关单位的责任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问:《办法》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为了增强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公开的随意性,《办法》根据保监会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确定了主动公开的14项具体内容。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保监会、保监局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三类是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保监会、保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

  问:公众向保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是在保监会网站在线申请。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模块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功能,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保监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模块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件,附身份证明材料,以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保监会。

  三是口头申请。保监会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保监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问:《办法》出台后,保监会是否还有相关的配套文件?

  答:为了《办法》能够规范实施,我们还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中国保监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国保监会非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审批表”、“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审批表”、“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另外,各保监局也会根据《办法》制定各自的信息公开制度。

  问:《办法》有哪些措施保障保监会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

  答:为了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了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保监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是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是当事人认为保监会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五是当事人认为保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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