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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食品安全必须做到有罪必惩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几天来,舆论一直在推测法庭究竟会判处田文华何种徒刑。据了解,公诉人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起诉田文华的,而刑法关于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如果法庭最终依法从重量刑,则田文华有可能是因这一罪名获最高刑罚的第一人。

  三鹿集团曾被称为中国婴幼儿奶粉标杆企业,田文华一度被誉为中国乳业的“女皇”,两者都曾拥有令人艳羡的光环。但如今,三鹿集团已经走向破产,田文华本人也即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的结局虽然是罪有应得,但落差之巨大也足以让人深深感喟。如果田文华等人早能预料到这样的悲剧结果,她会不会改变当初的错误决定,以牺牲一时的利润以换取大众的生命安全,以企业的暂时挫折以换取长久的发展?实在让人难以做出判断。所谓利令智昏,当事人往往要到最后关头才会幡然悔悟,但这样的悔悟未免也来得太晚了。所以,当人们看到田文华在法庭上落泪的时候,几乎很少有人为此心生恻隐。

  田文华究竟该判什么样的徒刑,法庭自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断。对此过早加以猜测和议论,似乎并无必要。而真正值得深究的,或许是田文华和三鹿的悲剧之所以上演的根源所在。在市场经济环境里,企业和个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体觉悟和群体道德似乎都不足以有效抑制这种冲动,惟有法律,惟有具备惩罚和震慑作用的司法审判,才能将利益追逐约束在适当的范围内。

  对于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和劣药等行为,我国刑法早于1997年就做出了罪名确定,最高徒刑是死刑。但是,这些年来,虽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猖獗,人民大众深受其害,经济秩序也受到极大干扰,那些肆意为非作歹的人却并没有都受到相应的惩罚,相反,很多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得了好处,这就让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田文华和她的决策团队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做出了极其不智的决定,明知其奶粉掺有三聚氰胺,明知有大量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结石,仍听任问题奶粉流向市场,甚至操纵舆论以掩盖真相,最终铸成了大错。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在一个法制严明的国度里几乎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如果在此之前,已经有过明星企业因为制假售假而破产倒闭,已经有过声名显赫的企业负责人因此锒铛入狱,田文华等人一定会三思而后行,其悲剧结局或许可以避免。所以,也许可以说,正是许多年来的选择性执法导致了更严重违法行为的出现,正是对更多制假贩假者的放任导致了三鹿的倾覆。三鹿的今天虽然应该由三鹿人自己负责,但我们的司法体系,我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睁一眼闭一眼的消费文化又何尝不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对田文华等人施以严厉的刑罚,不仅是对他们自身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法律的捍卫和对正义的伸张,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维护。从三鹿的猝死和田文华的黯灭里,很多人将领会到不法行为对违法者自身的危害,从而遏制住他们的犯罪冲动。这就是前车之鉴的含义所在。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仅仅惩罚一个田文华,并不足以营造有罪必惩的法治氛围。三鹿奶粉无疑为害最烈,但卷入三聚氰胺丑闻的又何止三鹿一家?那些在毒奶粉榜单上占有一席之地的企业难道没有触犯刑律吗?他们的负责人难道不应该受到刑事追问吗?即使他们的罪行很轻微,经过法庭审理可以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但至少应该先予起诉。否则,无论判田文华多重的徒刑都还是选择性执法,无论把三鹿置于何种境地也不足以唤起所有企业的责任意识。只要有一个人从恢恢天网中侥幸逃出,我们对毒奶粉事件的拷问就没有像样的答案。

  田文华褪去光环、身穿囚服确实堪称一个很好的警示标本,但这样的“孤例”与三聚氰胺的大面积污染实在不成比例。如果还有违法者可以在千夫所指下全身而退,实在很难想象毒奶粉、毒大米和问题饮料不会卷土重来。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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