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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肯定北京奥运立法指引作用 称并非应景之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奥运立法专题座谈会

  2009年1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专题总结了奥运立法。在残奥会闭幕110天后,召集理论和实务界集中研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意不在庆功,而是从奥运立法的经验中寻找破解地方立法困境的路径。

  7年心血并非应景之作

  从申办成功到完美闭幕,7年的奥运周期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与奥运工作有关的18项地方性法规。2008年8月24日,国际奥委会法律部主任霍华德斯图尔普致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圆满结束之际,国际奥委会对你们包括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作出的贡献表示由衷感谢。


  北京曾在申奥报告中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

  奥运会诸多领域都涉及法律问题。申奥成功之时,我们看到,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方面还缺乏专门法律,涉及数千万的志愿者权益的保护还处于真空地带……也正因如此,“北京从一开始就把奥运会作为提升法治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的契机。”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表示。

  “不是要制定一部法典,把所有奥运涉及到的问题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作出规定。”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详细解释了奥运立法的涵义,在国家法律总体框架之内,积极制定与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以及为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政策稳健的地方立法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奥运会筹备阶段和奥运会举办时各类城市运行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也表示,任期为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时,也是把“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和“举办奥运会”的有关立法项目纳人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优先安排。

  在北京市律协奥运与文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京生看来,如何借助奥运契机,制定和完善一些长线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并使其继续沿用下去,是更大的挑战。

  奥运结束之后,这些法规的价值并没有丝毫削减。

  奥运立法留下的制度财富

  “奥运立法及相关立法的有效实施,是首都民主政治一次重要的法律实践。奥运会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也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制度财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表示,利用这笔财富,首先要在进行合法性分析后,将奥运期间有普适价值的临时措施,提升吸收到法规中。

  哪些是可以吸收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奥运立法进行了评估,对众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这是北京历史上的第一次。

  承担评估任务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对奥运立法的实施效果评价是,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极大提高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极大推动了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权力的运行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手段更加多样,执法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焦洪昌认为奥运立法过程更值得圈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7月27日通过《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允许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补充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焦洪昌认为,这一创举既保证了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又保障了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在评估课题组看来,这是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奥运需要,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的精准注解。

  “奥运立法充分运用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评估课题组认为,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等民主新形式,奥运立法质量得到了保证。焦洪昌说:“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立法,让法学家和科学家结合,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奥运立法有三条经验是有普适性的:奥运立法注重反映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地方特色,注重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扩大公众参与,严格科学论证。

  “奥运立法是在市委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集体心血的结晶。”杜德印认为,这样的集体协调也是难得的财富。7年的立法,仅从人大常委会来看,就跨越了三届人大,经历了多次交替。

  确立人大常委会主导的立法工作格局

  在人代会开始前一周专题座谈奥运立法经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有其现实考虑。

  就在二十几天前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一审的《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在分组审议时引起争议,大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认为草案离审议通过的差距比较大,要求政府重新调研论证,延长提请二审的时间。

  杜德印分析了其中的缘由:审议和起草工作脱节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立法过程中,部门作用强而整体统筹弱,法规的质量就不能保证。

  在立法重点转向社会领域后,立法过程的统筹显得尤为重要。在杜德印看来,当需要立法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时候,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加强与政府的整体协调,已迫在眉睫。

  而奥运立法中的《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是加强整体协调的一次成功尝试。2006年3月,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民政局、奥组委等单位组成的起草小组成立。

  早在调研和法规起草讨论阶段,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内司办就已经提前介人,最终促成了这部“最初还在争议该不该立法”的条例顺利出台,并得到了普遍认同。在总结奥运立法经验时,张引特别将“7年来,人大常委会奥运立法领导和协调机制,与市政府、奥组委成立了奥运立法领导和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奥运立法工作进程”作为一项重要的经验。

  在2008年12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全体会议上,顾问们也明确建议,要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建立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领导协调体制。“针对部门权力缺乏制约的状况,加强政府内部协调,减少或避免立法项目由部门启动的情况,避免立法为成为单纯推进部门或维护部门利益的依据”。

  “春节过后将召开第一次立法工作座谈会,解决立法工作机制问题。”杜德印透露。

  拓展地方立法的空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将何去何从?

  “过去,地方立法侧重于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因而立法多表现为国家法律的"实施办法"。”杜德印表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立法空洞,大量重复法律,浪费了立法资源。是不是多一些创制性立法?

  奥运立法的地方特色,为人津津乐道。北京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研究室总结说,这些特色来源于立法着眼于解决奥运筹办过程中,城市运行和赛会服务中存在的影响奥运顺利进行乃至影响北京科学发展的各种问题,提出具体的项目建议。张引举例说,针对志愿服务无法可依的情况制定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为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食品安全条例等,这是“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思想的反映。“只有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地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满足现实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才有生命力。”张引说。

  期待地方立法从“办法化”转向“条例化”,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另一层考虑是“法律离老百姓的权益很远,老百姓呼唤法律”。以“宋庄画家村”为例,杜德印分析说,实际上,物权法通过分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从法律上解决,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上没有“权益”,类似的案件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如果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将会极大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常委会看到了地方立法新的生存空间。

  “针对问题有几条写几条,不必成章成节,国家法已有的内容不重复,提高立法针对性,降低立法成本。”法制建设顾问建议。有评论认为,这将是地方立法的一次革命。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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