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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后 车主每月仍须交55元费用

  新华社天津1月13日电(记者王晔彪)新年刚到,天津的小车车主发现,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种收费后,原先每月须交纳的170元费用还留有55元“尾巴”,而且事前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告知。
于是,对这笔名为“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质疑声四起,一些车主在网络上呼吁抵制“霸王收费”。

  通行费是否公平?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规费处处长刘博告诉记者,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天津市在1990年以后通过贷款的方式修建改造了一批中高等级公路。为还修路贷款,市政公路部门在全市设置了42个收费站。自2003年6月1日开始,便改用对天津牌照的机动车实行统一收取、统一偿还的收费方式,车主在向征稽所交纳养路费的同时交纳通行费。对于市外车辆,在进市的道口,设置了19座收费站,收取通行费。

  天津市养路费征稽六所所长郑国珠告诉记者,通行费并非今年1月1日开始征收的新费种,而是延续征收。按照天津市政府2003年发布的规定,通行费的收取年限定为200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共25年。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惹得网民热议、广大车主不满呢?

  网民“北洋海潮”说:“广大纳税人缴的税中有市政公路建设的投资,地方政府有税收支撑道路建设。天津把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违反了公平性原则。部分车主还是纳税人,造成重复缴费,心理绝对不平衡。”

  网民崔东树说:“先不说通行费的收取是不是合理。文件上规定的征收年限为25年,是按2003年全市的机动车总量计算的。2003年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为80多万辆,而2008年底已经达到120多万辆。5年之内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1/3,多收那么多钱,应该有个说法。”

  刘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五部门明令取消的6项收费中不包括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只是明确了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

  是否有违法和重复收费之嫌?

  广大车主和网民对通行费的诟病,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通行费应属违法收费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因此许多车主认为,通行费的收取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是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因此属于违法至少是违背国家政策的收费。

  二是有重复收费的嫌疑。在我国,修建高速公路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贷款,普通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费,以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部分车主认为,2009年后,养路费已并入了燃油税统一收取了,不走贷款道路的车就不该交纳通行费,每月还要强行收取就属重复收费。

  三是与国家出台燃油税的初衷相违背。国家实行燃油税政策的原则是谁多使用道路谁多用油就多掏钱,体现了利益公平原则,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如果继续征收通行费,机动车即使搁置不上路也要缴费,和以前的养路费征稽没有什么区别。

  四是相关信息不透明,这也是广大车主最为不满的。通行费是怎么测算出来的,每年收取的费用到底是多少,是怎么使用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多收的费用流向哪里,减免车辆的范围有多大,数量是多少,等等,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有个“说法”。

  据记者了解,4个直辖市除北京外,上海和重庆在2009年也收取类似费用。在上海也叫通行费,10人以下的客车每月每辆按150元收取。在重庆叫路桥年费,小车年费在2300元以上。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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