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是大陆继2007年出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小三通”海上直航业务免征有关税收后,对两岸“三通”出台的又一利好的税收政策。财政部表示,此举旨在推动两岸海上直航,落实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根据两部门通知,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通知还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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