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跨省就业养老统筹基金随人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统筹基金转移量为其1998年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单位为农民工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0%降至12%
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由最后参保地办退休发养老金
个人身份证号码将成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商报讯 (记者 李雪)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时,由于单位缴纳给社会的养老统筹金不能随人进入转入地,使得不少转入地不愿接收劳动者。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已缴养老保险金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按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在实际执行中,有些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还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为解决农民工参保养老保险难的问题,《办法》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0%调整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可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自行选择。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将被暂时封存,继续参保时可自然解封。未能继续参保的,个人账户将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该负责人还透露,正筹划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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