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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大面积派发消费券

  为刺激消费,台湾地区研议数月的消费券政策终于在今年春节实施,分别于1月18日和2月7日两次向市民发放了消费券,余下两次发放将分别在4月和9月进行。

  根据规定,凡具台湾居民身份或已取得居留许可的大陆、港澳与外国人士,不限收入水平,包括今年3月底前出生的婴儿,均可领到3600元新台币(约合738元人民币)的消费券,受惠总人数近2320万人。

首次发放消费券共计800多亿元新台币,有效期至9月底。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主要针对第一阶段未领券者及新生婴儿。据估计,这将为岛内GDP贡献0.64个百分点。

  拜消费券之赐,台湾许多商家在农历新年假期生意大好。1月18日当天台湾三大超市业绩创下历年单日销售最高纪录,其中消费券的使用量占了营业额的1/3。由于台湾选择春节前发放消费券,岛内零售百货、家电、酒店、旅游、汽车销售、房地产等各个行业的商家都趁机推出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抢搭消费券顺风车。据台湾银行业者估计,春节长假消费券兑领总额至少有150亿元新台币。

  台湾市场人士表示,因为消费券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消费,且不能储蓄,所以民众拿到消费券后一定会去消费,刺激消费作用非常明显,有利于缓解岛内的经济困局。

  在台湾,消费券的使用商户是不作限制的。只要商家有正式的工商营业执照,无论是超市,还是小食店,都可以接受消费券,即消费券其实就是暂时的流通货币。但是与现金相比,花消费券也有一定的游戏规则。总的来说,消费券不补发、不找零、不能缴税与缴交公共事业费用,不能用在储值型态的商品等。根据消费券使用规定,台湾消费券不得使用于:一、缴纳公用事业水费及电费。二、缴纳金融机构的本息、费用或信用卡帐款。三、购买或投资股票、公司债、认购(售)权证、受益凭证、保单或其他金融产品。四、缴纳政府罚金、税收、规费、劳保费、健保费、国民年金保险费或其他金钱给付义务。代收者及金融机构也不得代收以消费券缴纳前项所列费用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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