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财经-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企业公众形象监测评价平台 > 消费者关系事件

惩罚性赔偿离我们有多远-对维权的思考

   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是个陌生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美国赔得多”,这是坊间比较主流的认识,一些流传开来的段子有: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等。

议论时,国人除了津津乐道之外,也匪夷所思其庞大的罚金额。而美国民众则早已对高额的赔偿金司空见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诞生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惩罚性赔偿可以惩戒厂商,使其尽快改善生产质量;具有教育的功能,让其它厂商有所借鉴,不要重蹈覆辙;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这一制度给予了肯定。

  但清华大学副教授陈卫佐则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国不必效仿,更不必照搬。目前我国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实际效果等问题尚缺乏清楚而全面的认识,不应在未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的情况下,匆忙地就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立法。”

  正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即便其实用性正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但我国仅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试水”制定了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专家:《消法》第四十九条只是保底条款,可要求更高赔偿

  在网上看到“黄静事件”的相关报道后,江苏苏州人张建设不禁感到有些后怕———因为他曾干了件几乎和黄静相同的事:2008年7月,他在购买的一瓶啤酒里发现有虫子,于是马上给厂家打了电话,并以向媒体曝光、到法院起诉、去厂家门口拉横幅“相要挟”,要求赔偿3000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厂家最终同意赔偿其800元。

  这是一份400倍的赔偿,因为张建设购买那瓶啤酒才花了2元,可他仍然觉得赔得低了:“对于厂家而言,区区800元可能并不足以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而改善生产条件;对于我而言,后果却很严重,可能一辈子都不愿意再喝啤酒了。”

  但在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看来,张建设已经够幸运的了。现在黄静与华硕协商赔偿的大门已经关闭,她不得不面对和承担诉讼的风险。张平说:“我们希望大幅提高第一项的赔偿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但无法可依;只能把惩罚性赔偿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中,可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又很低,往往只有数千元。为此,我们正在考虑去美国起诉CPU的制造商英特尔,要求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消法第四十九条有误解。”刘俊海说:“四十九条在制裁商家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其发展过程中,把价值较高的商品房也涵盖其中;而且退一罚一只是保底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更高的赔偿”。

  对于罚一的底线是否太低的问题,刘俊海认为,将来《消法》修改时应该考虑提高到3倍、10倍甚至不设上限。

  《食品安全法》或将“试水”十倍罚金“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法》

  中,落实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应该不成问题。”该法草案的起草者刘俊海告诉记者。但他同时表示对此并不满足,认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行不悖,“我们还在争取,希望在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上更进一步”。

  这一消息足以让消费者欢欣鼓舞,之前当有媒体报道说《食品安全法》中将引入10倍赔偿时,得到了一片赞许之声。但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订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引入只是采用了大部分人的意见,我对此持谨慎的态度。”版本一的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由于《侵权行为法》具有教育和惩戒的功能,因此规定惩罚性赔偿,要求一些故意严重侵害他人重要人身权的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有利于发挥《侵权行为法》的这一功能。但惩罚性赔偿不是万能的,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法律体系是多方面的,还包括《刑法》和《行政法》调节等。”

  正是由于意见不一,版本一并没有“一步到位”,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还留有很大余地。而相比版本一,惩罚额度仅为双倍价金的版本二让一些人认为有鸡肋之嫌,一位网友说:“这一步迈得实在太小,对侵权者的惩罚如同隔靴搔痒。”

  对此,版本二的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并不认同。他说:“这个规定解决的是合同领域中的欺诈问题,并不解决所有的有关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因此,这个规定对于保护购买假货、受到服务欺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有重要意义的。同时,规定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大体也能够起到制裁违法行为人的作用,并不是不起作用。”同时,他也表示,将来可以适当提高额度,“但反对的意见会相当大”。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