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
日前央行表示,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 只贷不存”的放贷人。(2月21日央视二套)
看来,适应形势需要及时松绑个人民间借贷已逐渐摆上日程。
其一,“只贷不存”的放贷人的贷出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这个前提和原则极为重要。首先,这样能堵住放贷人出于高额利益回报的考虑而向社会变相集资、融资,或以非法手段和途径套借第三人资金的可能。其次,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未来风险。以自有资本放贷,其贷款风险将仅限于贷借双方,一旦另一方还不上款,在处理和处置上不会牵涉第三方,也不会引发其它社会矛盾。而且,以自有资金为限发放信贷资金,也有利于规范借贷人自身行为,促使其在发放个人信贷资金时会慎重行事。这个前提和原则,或许会使民间可供个人放贷资金流动趋慢,但能有效减少社会风险。
其二,在如何降低个体放贷人风险上仍需做足文章。通过法律形式将游离于正规银行之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随之而来的是民间放贷人利率收益大幅降低。在收益大幅降低但贷款风险却并没降低的情况下,会有多少民间“地下钱庄”愿意主动按规则运行?既然如此,一是会出现法律推行时民间放贷人不踊跃、不响应的问题;二是有可能在“收编”了部分民间放贷人的同时,仍然会有大量“地下钱庄”或民间资本游离于管控之外。所以,出台这样的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在民间放贷人收益降低的情况下,以什么方式让渡何种权益,尤其是如何有效地保障民间放贷人降低其贷款风险。
另外,民间借贷不同于亲友间的借款,也与商业银行广泛操作的“信用借贷”方式不同。借款人借贷时,很有可能将自己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也可能将涉及到农村大量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流转。而且,还有可能催生处于法律空白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典当问题。这些,将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会影响到未来几年中不同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不能不考虑到。所以,在积极推进这项利国利民之举时,尤需未雨绸缪、审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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