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松绑民间金融难解中小企业之困
央行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正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将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此举将有助于规范民间金融,可盘活数万亿民间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2月22日《成都商报》)
尽管民间信贷急呼“阳光”,但“阳光”至今没有普照大地。早在去年11月18日,央行官员就透露,《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传递的信号是,《放贷人条例》已经走到了国务院审批层面。有专家曾预测,该条例今年1月份推出。可如今条例依然处于制定阶段,这就让放贷人、缺钱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很焦急。
据相关报道,国家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虽然商业银行信贷量猛增,但大多流向了大项目、大公司。而一项调查则显示,92.4%的人认为 《放贷人条例》有利于青年创业。可见,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放贷人条例》将扮演为部分中小企业解困、帮助民众创业、促使商业银行转变工作思维的重要角色。所以,公众亟待《放贷人条例》出台。
在期盼之余,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是《放贷人条例》如何规范民间信贷行为。比如,放贷机构的注册门槛、贷款规模、贷款对象、借贷利率、抵押物件、催贷方式等。同时,条例中的风险预警条款、惩戒条款、信息披露条款、激励条款以及退出条款等,由于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条例实施效果,也让人格外关注。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是民间性,这一借贷方式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笔者以为,该条例既然规范的是民间行为,理应广泛吸收历史的和现在的民间智慧。古代中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民间借贷制度,但却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可行的朴素的办法。而现在民间借贷行为虽然不规范,但并不等于都是糟粕。
在笔者看来,在立法过程中,可考虑合理利用民间借贷的智慧,要看到民间借贷在利率、金额、抵押、催款等方面的灵活性和科学性,既能降低借贷风险,又能提高放贷人收益。
而且,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是对公民财产处置权的尊重,央行有关人士也认为,《放贷人条例》是对个人财富的一种尊重。从这个角度而言,《放贷人条例》不能闭门造车,而是要广泛征求民意。
更重要的是,不能指望一部《放贷人条例》来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的资金之困。有报道称,这一条例有望激活20万亿躺在银行的居民储蓄,能大大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但在笔者看来,这可能是一种乐观的幻想。实际上,民间信贷的“短、小、快”、“熟人圈子”等特点,决定了其只能弥补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且只能帮急不能解困,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只有当商业银行真正放下身段时,中国的中小企业才能真正生存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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