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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检察院:房产和建筑行业成商业贿赂重灾区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给管理部门的“好处费”、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外资企业向官员行贿等等。
商业贿赂不仅能让高官落马,还能叫企业蒙羞。正是看到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从2006年开始,我国开始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从2006年开始,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该院对近年来办理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包括按照管辖权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的其他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结了过去和当今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预测了它的发展态势,并提出了防范对策。这个基层检察院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实践,以及他们的调研成果,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昨天今天明天。

  1、昨天:图书购销领域是治理商业贿赂的突破点

  2001年至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2件14人。而在集中整治商业贿赂的2006年,该院一年就办理了此类犯罪案件12件14人,占当年该院办理的全部贿赂犯罪案件件数的57.1%、人数的60.9%,涉及IT、图书购销、房地产三个领域。除了侦查手段的加强和防范意识的提高外,这一成绩的取得与我国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也有直接关系。12起案件中,受贿案件10件11人,公司人员受贿案件2件2人,对公司人员行贿案件1件1人(见表一),行受贿金额总计80余万元。

  海淀区检察院对2006年办理的这12件商业贿赂案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年该院办理的商业贿赂案有三大特点:

  ———现金支付是行贿的主要手段。12起案件中有10件使用了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与实物相比更为隐蔽,不易被查处,因此成为当时大多数行受贿人员的首选。

  ———受贿款多以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的名义出现。2001年至2005年,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受贿人均是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2006年的12件案件和前五年的最大不同之处是,12件案件中有10件的受贿人是以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的名义收受贿赂。

  ———图书购销领域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突破点。2006年,全国集中开展整治商业贿赂活动后,医疗、建筑、图书购销等行业成为办案重点。海淀区检察院以图书购销为突破口,集中办理了一批高校教职员工利用图书购销中的管理漏洞,大肆收受回扣的案件。在12件案件中,有10件属于此类。如黄某受贿一案,黄某曾在北京某高校担任图书馆采编室主任,负责图书的订购工作,书店将原来给图书馆的现金折扣比例由原来书款的15%提高到20%至22%,其中多出的5%至7%的折扣作为好处费给黄某。黄某先后四次收取回扣款共计2万余元。

  2、今天: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

  2006年后,海淀区检察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加大。2007年至2008年,该院深挖线索,整合资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共计22件22人,占这两年该院办理的全部贿赂犯罪案件的62.9%(件数比)和61.1%(人数比),其中受贿案件15件15人,行贿案件3件3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1件1人,单位行贿案件2件2人,介绍贿赂案件1件1人(见表二)。22起案件行受贿金额总计460余万元,涉案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医疗、图书购销、上市公司收购等。

  2007年至2008年,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22件商业贿赂案件依旧呈现出了三大特点,只是这三大特点和2006年的三大特点并不完全相同:

  ———行贿手段多样化。在所办的22件案件中,现金支付因其隐蔽性仍然成为首选行贿方式,共15件,占案件总数的68.2%;另有6件通过转账方式行贿;还有1件是行贿人为受贿人旅游花费买单。

  ———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犯罪金额巨大。涉及到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的案件共有7件,占该院查处的22件商业贿赂案件的31.8%,但涉及的犯罪金额却高达310余万元人民币,占此类案件犯罪总金额(460余万元)的67.4%,该比例在2007年甚至达到了88.9%,显示出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已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公司主管人员陈某在与北京某厂合作开发该厂土地的过程中,为感谢厂长张某和副厂长章某在土地开发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向张某行贿77万元人民币,向章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案件处理方式上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两年,有11起案件因犯罪金额较小,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之所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除了具备犯罪金额较小和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因素外,也考虑到以前对商业贿赂打击力度不够,折扣、好处费等“潜规则”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成为常态,若在专项整治斗争中全部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不加区分,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3、明天:单位行受贿案将成下一步办案重点

  2005年,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海淀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案组,承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组里的小伙子们几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如今都已成为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行家里手,也成为大小贪官的克星。面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这个办案组的检察官杨崇华分析认为,今后的商业贿赂犯罪将呈现以下发展态势:

  ———行受贿方式和手段更加隐蔽。从行受贿手段上讲,隐蔽性较强的现金支付仍会是行受贿的主要方式。但从行受贿方式上讲,由于商业行为的不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商业贿赂将以更多的名目出现,常见的有回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此外,近几年新兴的考察费、咨询费、赠送原始股等名目将会大行其道。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隐蔽的行贿方式也会被行贿人不断“创新”。

  ———单位行受贿案件将逐步增多。在海淀区检察院8年来查办的44件案件中,仅2008年查办了2起单位行贿案件,其他全部为自然人犯罪。单位行受贿案件往往账目齐备,不易发现,且单位犯罪定罪数额较高,很多案件没有达到法定量刑标准,所以造成单位行受贿案件成案率较低。但单位行受贿的危害性更大,此类案件将会引起更多的关注,也应成为检察机关下一步办案的重点。

  为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该院办案检察官也给出了几点建议:

  ———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解决办案实践中的争议问题。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施行,解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体问题,随后2007年、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部分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界定。但对于商业贿赂犯罪来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商业贿赂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反商业贿赂的合力。

  ———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并切实执行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机制,切实堵塞商业贿赂犯罪漏洞。比如,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我们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日本则将贿赂的范围界定得很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算做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这能够有力地打击一些变相的贿赂。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应注重法律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提高他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检察官点评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综合战略

  口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侥幸心理作祟,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商业贿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经济的有序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医药购销、图书购销、建筑等诸多领域都派生出很多“潜规则”,回扣、手续费逐渐成为行受贿最好的借口和托词。2006年以来,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全面分析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我院对2001年至2008年办理的涉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剖析此类犯罪成因,进而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海淀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云集,高科技产业众多,是商业贿赂多发区。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商业贿赂案件整体呈增多趋势,2001年至2005年五年间,我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仅有10件,2006年一年即办理了12件,此后每年均保持这一数量。随着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的进一步深入,我院逐渐加大了打击力度,拓展打击广度,从最开始以图书购销领域为突破口,逐渐将打击面扩展到医药、房地产、城市建设等领域,犯罪金额也从几万元增长到上百万元。

  近几年来,我院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事实上,治理商业贿赂需要一个综合的战略,包括打击、预防和商业道德建设等多项对策。一些领域商业贿赂现象严重,既有利益驱使等普遍原因,也有这些领域制度本身的缺陷问题,因此,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深化体制改革,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并通过有效的制度措施促进商业道德建设,提高诚信水平,这些都是较为有效的方法。

  此外,我们还可以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力图使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商业贿赂无空可钻。(胡志强吴静)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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