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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摆脱“黄宗羲定律”仍待努力

  投资者报(记者)当年的“皇粮国税”问题

  1969年我15岁时初中毕业后到广西农村插队,在百色地区田林县的壮族山寨做了9年农民。百色大概是我国唯一占全了“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边(疆)、山、穷”五项的地域,田林县则位于滇、黔、桂三省交界处,是广西面积最大、人口密度最稀的一个县。

9年乡村生活给我的人生道路打下的烙印是非常深的。1978年我以“同等学力”资格考取文革后第一届研究生,跟随我国著名农民史专家赵俪生先生学习“土地制度与农民战争史”。获硕士学位后一直在高校任教。

  我的这门专业本属于历史学,而且主要是古代史。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当时在陕西师大任教的我为了研究土改前关中农村问题,每年利用到各县搞函授辅导之机,多次到各县基层档案馆查档,并接触现实农村。1994年,我从陕西师范大学调入北京后,除了任教清华大学外,还先后兼任中农信研究员、《中国农民》特约记者等职,并与农口一些研究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清华,从1995年起,我连续组织了几次学生对浙、湘、黔、川、陕、桂六省(区)八县(市)的19个村庄(社区)进行了考察,重点调查了224户农家,以问卷统计与个案分析相结合,对不同经济类型与发达程度的农村作了研究。就这样,我的农民学研究,从农民史延伸到现实领域。当初这样做,主要是“今为古用”,基于学术兴趣,相信马克思说的“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一把钥匙”。研究生涯中形成一个理念,即当代农村、当代中国是传统农村、传统中国的延伸。不了解传统农村,就不可能理解当代农村,反之亦然。

  但是后来,乡村调查中看到的一些现象使我忘记了“今为古用”的初衷,不由自主地关心起农民与中国改革的未来。税费改革就是我思考的一个问题。

  其实,随着“大包干”以后我国家庭农业的恢复,人民公社时代国家直接从基层组织的公库里获得征、派购粮以汲取剪刀差的模式结束,农户由过去给“公家”干活而向公库领取口粮与其他劳动报酬,变为如传统时代一样自耕自食而反过来向“公家”交纳“皇粮国税”、纳赋当差。传统时代的赋役问题又以“农民负担问题”的方式再现。由此而产生的税费改革最初思路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萌芽,90年代前期,河北的魏县、南宫安徽的太和,湖南的衡东等有些地方就自行做过“并税除费”试点,有的地方当时叫做“公粮制”等等,名目不同,意思一样。

  在1995年到1997年间,我正组织学生进行农村社会调查时,就感觉到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反复的苗头。比如某县教育附加费合并到正税里了,过了两年学校没钱用,财政拿不出,又出现新的教育费用。农民不满地说,要这样还不如不改,不改的话,你收了我一次教育附加,还能再收“第二教育附加”吗?现在你把教育附加合并了,好像我们没交这笔钱一样,下一任领导一看学校这么破,又向我们收钱,我们跟谁说去!

  还有一种情况:这个县做试点,把什么屠宰税啦等等都平摊合并到税里了,农民说:“猪头税变成了人头税。”可是邻近县还在照样征收这个费用。于是,试点县的农民就担心地说,过了几年,他们县官一换,新来的不了解情况,以为便宜了我们,又让交屠宰税了。“这下子倒好,猪头、人头都得交税啦”。

  另有些地方,90年代后期由于农民权利意识滋长,逐渐学会抵制各种乱收费,征收的“工作难度加大”了,有人便寄希望于“费改税”。调查中曾经有一个镇领导对我解释并税改革的好处时说:“并税改革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派什么的,农民就是不交,你还真没办法。如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再不交,就是抗税了,我就好派出警察抓人了。”如果并税改革被理解为政府以前收费比较难,现在改成收税,就可以用强制手段,税费改革就容易出麻烦了。

  当时我觉得这是个问题,并且联想到历史上也有过许多类似现象,于是我根据调查报告写了一些文章。

  “定律”提出的前前后后

  1994年第二期的《改革》杂志刊登了我写的《农民负担问题的发展趋势:清华大学学生农村调查报告之研究(四)》,其中我第一次提到“黄宗羲定律”。我当时认为,税费改革势在必行,而且这种改革在技术角度上讲的确是合理的。“明税轻,暗税重,集资摊派无底洞”,搞历史的知道,中国从来就是这样,这叫“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所以要解决农民负担,就得从解决收费开始,正税相对来说本来就不多,农民如果只是交税的话,可以说是相当“幸福”的。但是,在传统政治条件下搞税费改革,最麻烦的就是怕跌入怪圈——农民负担简而复繁,出现反弹,反而越改越重。古代很多人,包括清代的范清丞、明代的黄宗羲、宋代的李心传、唐代的陆贽等等很多人表达过这种担忧,反对归并税则。现代一些史学家也注意到这种现象,例如上海师范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的王家范、谢天佑两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上发表的《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一文中提到了黄宗羲对“积累莫返之害”的批判。但是那个时候“大包干”的农村改革尚未铺开,农民作为“皇粮国税”交纳者的问题也未凸显,黄宗羲的这些话作为纯粹的历史问题也只有极少数史学家注意。

  这一方面也是由于过去我们的历史书一般都肯定这种改革,而把反对这类改革的声音一概视为“保守派”,不予好评。其实这种改革的反对者历来有两种:一种是旧税制下有既得利益者的代表,例如旧税制种类繁多,千头万绪,农民不懂上司难查,胥吏便得以上下其手,搭车寻租,中饱私囊。他们当然不喜欢简化税则。还有的旧税制有许多优免规定,有权有势者可以借此规避负担,转嫁于无权无势者。新税制取消了优免,也会招致这些人的反对。但是,还有一种反对者,如前述的黄宗羲、陆贽等人,他们并不是基于既得利益者的立场,而是的确看到了当时税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且往往是透过当时税改的一些短期效益,在主流意见一片乐观的气氛下发表冷静的看法,其实相当难能可贵。当然由于那时的历史局限,他们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有时还得出了反对改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结论,提出问题的深刻与给出答案的浅薄形成鲜明对比。我们今天应当能够超越这些局限。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博大精深,历史学因此历来是显学。但是历史内容如此丰富史料如此浩繁也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囿于精力与眼界所限,许多专家只能关注中国历史的某一时段,形成传统中国史学中“断代史”研究特别发达的特点。而缺少长时段的通史眼光容易导致所谓“断代本位主义”,人们往往根据当朝的记载高度评价某次改革一举解决了什么什么问题,而其实这种问题在以前的朝代中就曾经被“解决”过,在以后的朝代中它又重复出现并再次被“解决”。例如取消力役,汉之更赋,唐之丁庸,宋之免役钱,明之银差、条编,都曾被说成是以赋代役而在历史上解决了力役问题。然而实际上以赋代役后、赋外又生新役的循环一直在重复,直到清末还有“地丁属地,差徭属人”,民国时代还有拉夫派差的,今天的农民不是还正式规定要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吗?这次税费改革又把这“两工”合并取消了,但愿未来不会再次向农民派差。力役取消而又复起,但历代所征收的代役钱,却从没有退还过。农民负担怎么会不重呢?还有由按户口征收转变为按地亩征收,亦即人头税并入土地税,也是重复了许多次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把现实调查材料与历史资料结合起来谈论“黄宗羲定律”。然而在1997年当时,税费改革仍然还在小范围试点,并没有在许多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行,所以,这篇文章影响不大,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黄宗羲定律”

  为什么是封建王朝一个怪圈?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大儒,在明王朝灭亡后,痛定思痛,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系统反思。其中,他批判了“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税分征。实际上,他的评论远远超出税制本身,涉及到的是传统帝国千年来农民负担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

  包括一条鞭法在内的历代“并税改革”,连同“易知由单”这样的配套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屡屡出现。由于在专制王朝统治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不能“量入为出”。为克服横征乱派之害,减少税收中的流失和官吏层层中饱私囊,并税除费,简化税则,就成了主流改革思路。仅在明清两代,便搞过“征一法”、“一串铃”、“地丁合一”等等。目的就是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还发给农民法定税目表“易知由单”,允许农民照单纳税。

  但是,传统社会,农民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上面到底征多少税,农民是不能控制的。这样,合并税费有个很大问题,它原来有各种各样的名目,有了这些名目,新的巧立名目,往往空间比较小。比如说,官府常向农民派工,即所谓劳役。劳役经常干扰农时,农民很受劳役之苦,陈胜、吴广以及隋末农民起义都是因为劳役太多而起。官府为此进行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把劳役并到正税里,在正税里,多征一大笔钱,一般在财政上叫“代役税”或“免役税”。理论上说,国家有了这笔费用,就可以雇人干活,农民就不用出劳役了。实际上,传统中国官僚太多,开支大,经常出现财政危机,一旦有了财政危机,拿不出这笔钱来雇人,农民又要出劳役。官府已经征收了农民免役税,你又没把这笔费用还给农民,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而且,并税后,各种名目没有了,恰好为后来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用不了多长时间,人们就“忘了”正税已经包括了从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出加派。黄宗羲精辟地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这也是专制王朝时代的一个怪圈。实际上,在传统中国,主要矛盾不是农民没有土地,而是有土地也种不了,因为各种各样的赋税迫使农民不得不弃田流亡。但是,自古以来,“正供钱粮”通常不是太高的,但农民的付出却很多,主要就是各种各样的杂派。因此,农民负担问题,历史上一直是造成社会动荡的原因。

  从“并”到“免”:

  农村税费改革的突破

  到了2000年,税费改革全面推广时,我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许多报刊、国内主要网站纷纷转载。不久,又应有关方面的建议,撰写《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枝》的长文,就税费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文章发表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当时任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在2000年年底,也就是中央在安徽召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总结会议前夕,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一文上做了批示,全文如下:

  “请怀诚、耀邦(刘坚)、马凯同志阅。要跳出‘黄宗羲定律’,农村税费改革就必须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控制税赋的绝对额,长期稳定不变;就必须在财政上厉行‘量入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这篇文章提出的问题很值得进一步研究。

  温家宝

  十二月廿八日

  以后,温家宝以及农口的许多人,在许多场合都提到这个定律,指出要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这一批示中基本上把我文章中的几点建议都点出来。比如一定要稳定税费的绝对额,不要搞什么收入的百分之几这类的软性相对指标。另外,财政方针一定要量入为出,绝不能量出制入。

  历史上传统财政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量入为出,可以从农民那里拿多少,就办多少事。不铺大摊子。但封建时代,往往采取量出制入,而不是采取量入为出。官府需要什么就向农民征多少。所欲所求无止境,征收也就控制不住了。所以温家宝提出稳定税额,绝对量不变,财政上要量入为出。

  在那次农村会议上,温家宝提出乡镇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际上,传统中国出现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政治体制造成的。农民没有真正的公民权,没有“无代表不纳税”的机制。所以,解决的根本途径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在目前的方案中,首先是社区开支与社区民主、村民自治挂钩,“一事一议”,就是凡是在农村社区使用的这些费用,一定要由农民讨论。以前我们常说,赋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农民并没有觉得是用在他们身上了。应该把权利交给他们,变成“民之所用,民之所议,民之所定,民之所出”。当然,这只是社区的开支,社区以上,乡镇财政,县财政,用“直接民主”的办法搞“一事一议”是很难做到的。那就需要发展代议制。乡镇政治体制改革后,就不要设那么多人,那么庞大的机构了。

  再就是国家应当下决心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问题。不要把它推给基层财政,实际上还是推给农民。在如今许多地方县乡村财政都很糟糕的情况下,中央财政、至少是省财政应当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

  当然,更进一步的做法是彻底正名。既然“并税除费”难保不重蹈历史覆辙,讨论中不少人就提出干脆取消农业税。反正它占国家收入的比重不大,收税成本又很高。但我当时认为,也不必特别规定农民不缴税,这会导致一种误解,仿佛农民占了市民的便宜、得了国家多少恩惠似的。过去历史上一些开明皇帝或者未必开明但喜欢作秀的皇帝也曾经搞过减免赋役乃至全面蠲(juan)除,但农民获益或者不能持久,或者只是口惠而已。这当然首先是由于农业社会不取之于农则国将不国,不像工业社会可以靠非农税收,但是当时农民作为臣民处于被动地位也是一个原因,统治者一时向善则蠲(juan)免之,一时纵欲而苛征之,农民只能祸福由之了。

  而当代欧美农民实际上处在国家高度保护之下,国家给他们的补贴远远多于他们交的税。但他们一面享受补贴,一面还是要交税的。交税不仅是公民义务,同时也包含“纳税人权利”嘛。问题是税制要公平,不能有身份性歧视。其实只要城乡一视同仁,按所得税起征点以上,该交多少就是多少。起征点以下不分城乡都免交,城乡平等的“低保线”也许条件还不成熟,城乡平等的“起征线”应当是完全可行的。当时公布的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折合月计还不到起征点。所以只要统一了“国民待遇”,大多数农民是不该交所得税的。

  那么什么叫“农业税”呢?它似乎既不是所得税(没有起征线),也不是营业税或增值税(不区分自耕自食部分),更不是地租(我们现在并不讲土地国有制,也没有契约化的租佃关系),好像也不能说是资产税(法律并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私产)。其实它就是过去所谓的皇粮国税,是与农民的“身份”相联系的义务。如今是公民时代不是臣民时代,不要再专门向农民征收那种“身份性贡赋”了。历史上,还有15岁以下60岁以上“不课”之说,现在一些农村税征到100岁。某地曾经“正面报导”过一个102岁农妇徐老太在“负担减轻”后“高兴地将今年(2002年)176元的农业税费交到村支书手中”。而让人不寒而栗的是,报导说这位百岁老人交纳的税费并不是村干部乱收费,而是“合同卡上规定的”。这意味着“法律”要求她继续承担缴税义务。 这种义务是“公民义务”吗?恐怕传统时代正常的臣民义务也不至于此吧。

  免征农业税:

  摆脱“定律”仍需努力

  后来最高层终于下决心取消了“农业税”,到2004年这项政策已经覆盖全国。这无疑是一大进步,海内外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胡温新政”的一项重大成就。

  当然,税费改革后向农民伸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消失。如一些地方出现了各显神通的“后税时代造‘费’运动”,巧立名目向农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土地公积金”等杂费,乃至“不征税,就征地”,用“卖地财政”来弥补缺口。据说2004年税费改革使农民负担减少了300多亿,连同搭车收费共约1000多亿,但同时“圈地运动”却从农民那里多拿走了4000多亿,等等。但是应该承认,这几年在借免税之势形成的“亲农”空气下,除了“圈地运动”问题因涉及地权制度无法通过赋税改革解决外,近年来新的涉农“乱收费”现象尚未形成过去那种大弊,不少“乱收费”一经反映尚能得到遏制。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农村投入的增加,义务教育经费和“新农合”经费逐渐落实,对农网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也逐年加大,农民从中得到实惠。尽管由于“村财乡管”、下派“村官”等做法实际上导致一些地区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进程出现倒退,“一事一议”等财政民主措施也效果不大,但是总体上看,由于乡村公共服务投入中农民付费的比例下降而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上升,加上种粮补贴、农机补贴等政策的出台,从财政角度讲,税费改革后这几年对农民“多与少取”的承诺还是做到了的。

  至于工农业商品价格变动的剪刀差,由于大部分农业投资品与供农消费品的供给都在几十年市场化改革中形成了竞争机制,与过去相比,垄断性高价更难形成,而燃油等垄断性产品又实行对农用倾斜的价格政策,因此通过国家垄断价格向农民征取“暗税”的传统做法也在我国经济现实中基本上淡出。当然,今天仍然存在着工农业商品比价不利于农民的情况,但那更多的是因为工农业生产率提高幅度的差别(亦即“极小农”经济的竞争力问题),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那种“剪刀差”了。

  因此,税费改革以来三农政策的进步是应该肯定的。至少就涉农税赋而言,这几年并未出现“黄宗羲定律”的发作。

  但是我们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应该有个清醒的估价。税费改革后许多评论认为中国从此摆脱了“黄宗羲定律”,告别了“皇粮国税”,是几千年来未有的大进步。然而我认为,现阶段这样说恐怕还太早。

  因为这几年农村政策的进步,主要还是出于领导人的亲农善意,表现为税源从农村转移到非农领域,并且实行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但基本的赋税征收机制与过去的“皇粮国税”还是没有太大的差别。在“制约征税,监督用税”两个基本方面,现行做法与现代公共财政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因此在肯定善意的同时,要看到这种进步的局限性。

  首先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周期很长,几年时间远不足以下结论。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原来遵循的是“并税除费”的思路,因为“税”比“费”要容易规范得多,并税除费可以在一个时期大大减少无名横征中饱私囊之弊,减轻农民的总负担。但如果纳税人对征税者并无制约,一旦财政入不敷出,“量出制入”的规则发生作用,新“费”之出早晚难免,而已并入正税的旧费则往往被“遗忘”,于是便出现新费叠加旧费的“定律”怪圈。为了跳出这种怪圈,国家干脆连税都免了,这决心不可谓不大。但基层财政失去税源后,许多原先以“税”支付的公共服务如果不是国家财政包下来,就会纷纷改以收“费”方式提供。这样税费改革就有可能转回到与初衷相悖的原点:由“并税除费”开始,以“免税收费”终结。本想以规范的“税”取代难以规范的“费”,最后反而是“费”把“税”取代了。这几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或者说局部出现了但尚能得到遏制,就是因为国家财政包了下来。但公共服务的需求并非常数,随社会的发展它会不断增加,而我国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高速增长的状态很难一直持续。一旦将来财政状况变化包不下来了,“造费运动”会不会大起呢?

  非农领域的“黄宗羲定律”

  而更重要的是:“黄宗羲定律”本质上并不仅仅是一个对“农民”的问题,它其实是“朝廷”对“臣民”的一个怪圈。在历史上臣民绝大多数是农民,“皇粮国税”承担者基本上也就是他们,因此黄宗羲定律似乎可以视为只是对农民的问题。然而今天已经不是农业社会,我国非农人口已经占到40%以上而且还在增加,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已经不是农业,主要税源也与“三农”无关了。但非农税负仍然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摆脱黄宗羲定律”也好,告别“皇粮国税”也好,就不能仅仅说成是农民的问题了。

  众所周知,从1994年分税制算起,中国国家“汲取能力”已经以数倍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速急剧膨胀了15年。正如陈志武等人近来指出的:包括中央、地方各种赋税、各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以及国家垄断部门的垄断性收入在内,我国政府在国民财富和经济产出的大“蛋糕”中所切下的比例在世界上也是惊人的。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高速扩张和积累率、投资率的提高,使我国居民消费占GDP的比例不断下降,近年来已经降到全球最低之列。仅从农村来看,国家财政的扩张包下了很大一部分公共服务,是农村摆脱“黄宗羲定律”的最重要条件,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条件(因为在制约征税和监督用税两方面成效并不大)。但从全国看,这样的“汲取能力”是否恰恰是“黄宗羲定律”的表现呢?

  知名报人童大焕先生两年前曾经指出“电力涨价服从‘黄宗羲定律’”的问题。 他指出1993、1994年起国家已经对全国用电户开征了“三峡建设基金”,并以涨价方式合并于电费中。13年来该项征收累计已占三峡工程总投资的一半,但三峡完工后大家似乎忘了这笔费用,电价不仅没有降回来,反而又以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名义,再次开征新“费”,并且同样以电费涨价的方式合并于电价中。仅2004、2005两年这笔新“费”的数额就达到三峡大坝总投资的89%。但是这笔费用同样被“忘掉”了,不仅移民结束后不会停止征收——它已成为“正常电价”的一部分,而且以后如果三峡工程还要用钱,仍然可以在这“正常电价”之上再次增加新的收费。

  狭义地讲,“电价”似乎不是赋税,但在国家垄断条件下,电价与其他国家垄断利润一样实际具有赋税性质。而更为明显的是,在狭义赋税中同样存在着类似现象。

  知名网评家“十年砍柴”最近就“燃油税”方案出台两个月的情况评论说:本来燃油税作为一项“并税除费”的改革,已经把养路费等包含其中,这较之于过去不论车排量大小、行驶里程多少,每年都交相同数额的养路费,更能体现公平。怕就怕又出现“税外之费”。果然“燃油税”行之未满两月,一些交通管理部门就将二级公路升格为一级公路,以达到分段收费的门槛,以至于交通部不得不专门下文严词警告。上海、天津、重庆三直辖市,城区面积比例较之其他省(自治区)过大,难以拷贝各省(自治区)这种措施,便以一次性的“道路交通费”、“路桥使用费”等形式继续保留燃油税外的收费。而北京市政府已放风,拟征收“汽车排污费”,等等。照理说,既然征收了燃油税,车主便是有偿使用了汽车,道路使用、尾气治理等费用都应该包含在内,其税率轻重可以通过充分讨论,制定合适标准。但在正税之外,再征收各种“道路使用费”、“汽车排污费”,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出”费用了。而且黄宗羲所论的先并税除费,再在总税外枝蔓出重复的费用,时间跨度至少十几年,可各地政府在“燃油税”外再收费,连半年都等不及了,真是“时不我待”呀。

  “皇粮国税”

  与现代公共财政的根本区别

  笔者最近参与了主张提高燃油税标准以促进节油环保的“十教授公开信”,不少有车网友反应强烈,对此笔者是理解的。其实正如公开信发起人郑也夫教授回应时所言,我们是从环保角度、而不是从赋税制度角度主张的。正如“十年砍柴”所言:“税率轻重则是另一个问题。”提高燃油税率有利于环保,这个道理我以为是成立的。到底提高多少,可以“通过充分讨论,制定合适标准”,我们的主张也是讨论中的一家之言。但是无论税率高低,上述那种“黄宗羲定律”的怪圈都不应该出现。而实际上,这种怪圈远不止存在于燃油税、电费这些领域。仅仅在“农业税”问题上摆脱这一“定律”,自然远远不够。

  如果从黄宗羲式的角度看问题,即把“负担”问题当作皇权专制下的系统性弊病之一,归源于臣民缺少权利而朝廷缺少责任,那么这就不是税源的行业间转移所能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仅仅免除“农业税”能否摆脱黄宗羲定律的确是个问题。也许正因为如此,温家宝总理5年后在关于黄宗羲的又一个评论中强调要发扬“《明夷待访录》中的民主精神”, 这无疑正是问题的本质。

  事实上,农业时代难以对农“免税”的确是发生黄宗羲指出的那些弊病的重要原因,但前者既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亦非充分条件。首先,历史上许多宪政民主国家在工业化以前的时代也是农业-农民国家,农业公民同样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提供者,例如美国,南北战争前农业公民一直提供联邦与多数州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工商业的税收直到1870年代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流。但是此前的美国也并没有黄宗羲定律的问题。而中国历史上,南宋是个朝廷岁入构成中工商市舶收入超过正供田赋的时代,但是李心传恰恰在那时指出了类似黄宗羲后来强调的那些积弊。

  现代公共财政与传统的“皇粮国税”之别,绝不仅仅在于前者征之于工商而后者征之于农,而在于是否实行了“征税需纳税人同意,用税需纳税人监督”。当然这里讲的“纳税人”指广义上对国家承担责任的所有公民,绝不仅指“纳税大户”。早在税费改革之初就有人提出:摆脱黄宗羲定律的办法应当是实行“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而不是倒过来,实行“不纳税,无代表”,似乎农民没有纳税责任,也就不需要公民权利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形式上“不纳税”了,也会有“不征税,就征地”的坑农现象,而在农村以外,“皇粮国税”与现代公共财政之间的差距也仍然存在,“黄宗羲定律”仍然是起作用的。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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