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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内地和香港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3号

  为提高内地和香港(以下简称两地)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机构,下同)连接香港即时全额结算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种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开通美元、欧元、港币和英镑4个币种的支付业务。

  三、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

  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进行两地跨境外币收付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下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其行内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行。

  (三)香港代理行通过香港即时全额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五、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英镑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英镑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香港代理行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英镑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六、为方便内地银行办理业务,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公布其香港代理行名单以及可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汇款的香港收款银行名单。

  七、内地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发〔2008〕167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两地跨境转汇、退汇和查询查复业务。

  八、内地付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转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汇款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

  (二)内地付款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往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汇款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103(FMT102)。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入境内而向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202(FMT202)。

  九、内地收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退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收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退汇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二)内地收款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退汇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内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十、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内地付款银行汇出业务的起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如下:

  (一)美元、欧元、英镑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二)港币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7∶00。

  内地美元、港币、欧元、英镑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其香港代理行汇入业务的起止时间均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十一、当内地收款银行收到香港来账业务无法解付时,应及时查询,并根据查复信息进行相应处理。需要退汇的,应及时退汇。

  对于香港付款银行主动要求退汇的,如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办理退汇;如已经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退款请求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另行发起转汇业务;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该情况及解付明细通知香港付款银行,由其通知付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

  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转汇业务,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予以退汇。

  十二、对于两地跨境转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服务收费方案的批复》(银办函〔2008〕424号)的规定,向有关内地银行或内地代理结算银行收取外币清算服务费。

  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可按照其与有关内地银行签订的协议收取转汇费(包括过账费)、退汇费、查询费等费用。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方案(包括收费项目、方式、标准等),在实施前向两地银行公布,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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