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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下月上岗

  本报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已被暂停业务近一年之久的证券经纪人将于下月13日开始按新规定验资、领证、执业。这是3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即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此前一直存在的员工及居间人的关系将不再被法规认可。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责任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

  “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条件》和《暂行办法》,证券经纪人有明确的定义,即“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这个定义理清了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三层含义。”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

  一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而不是机构或者团体;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或者居间人;三是证券经纪人只是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与客户发生法律关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经纪人。

  本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得的消息显示,此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多达8万人,其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仅有3万多人。

  对于此前市场曾颇有争议的“明确客户资源属于证券经纪人”的说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仍有人建议,但《暂行规定》最终未予采纳。

  前述负责人解释说,首先证券经纪人只是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从证券公司取得报酬,其服务的对象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投资者;二是与证券投资者签订证券经纪合同,为其提供交易指令执行、清算交割及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是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也是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三是所谓的“客户资源”是指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这种业务关系是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而不是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四是客户有权在比较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证券公司,其去留最终是由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自身的利益决定的。

  执业四条件

  按照《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要具有四个条件才能够执业。

  一是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当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情形等;二是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三是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四个条件值得关注,即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专职从事此项业务,而不能以任何形式做兼职。

  也就是说,如果要成为证券经纪人,需要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之后向证券公司申请,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证券公司为准经纪人进行培训并测试,合格后代其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最后证券公司颁发由协会统一印制、证券公司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协会备案加盖公章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至此,证券经纪人方可按约定内容开始执业。

  此外,《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明确,除要求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培训外,还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客户回访、异常交易监控、责任追究、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及管理过程中的留痕,及时发现、处理、记录、报告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建立有关技术系统,支持经纪人规范执业,并有效监控其行为;建立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处理机制、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等。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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