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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前夜 发改委再启医保药品价格调查

  本报记者 沈 玮 上海报道

  “我们收到了调查表,正在布置下去。”3月18日,一位药企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3月4日,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要求以各省市为单位,组织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调查表。

调查范围为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在新医改方案即将出台的前夜,发改委如此大规模启动新一轮药品价格调查,在业界引发关注。而本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处获悉,在新一轮药价调整中,进一步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已成为决策层共识。

  摸底调查

  3月初,记者从一家企业获得了上述通知文件。通知中解释称,本次医保药品价格调查,主要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成本、价格,便于及时制定调整政府定价。

  通知中,发改委要求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市场价格、中标价格、省定价(备案价)调查数据电子版和调查说明(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数据量、覆盖品种等情况)汇总至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截止期限是2009年3月30日。

  目前,四川省、广东省、福建省和重庆市物价局等都已经牵头将调查表发至辖区内医药企业和医院。

  从调查表看,内容划分十分详细。生产企业的成本按照国产药、进口合资和全进口等类别分别填报,要求企业填写原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差旅费等各种明细。据了解,医保目录包括1031种西药和823种中药。目录中所有药品的所有剂型规格,都在此次调查范围之列。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企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填报数据一向是“走过场”,很多隐性成本无法体现,而数据真假也难以完全核实。但他认为,此时进行调研,发改委下一步的政策意图值得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发改委首次大规模调研药价是在2006年4月,第二次是在2007年5月。这两次调研后,发改委曾几次降低药价,但并未降低看病成本,引发医药企业的质疑。

  “自2007年以来,我们再没有出台过降价的政策,就是考虑给医药企业一些喘息的时机。另一方面,也让企业有调整策略、适应大环境的机会。”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一位人士曾对本报记者表示。

  时隔两年,正是发改委明确“每两年对药价调整一次”的大限,业界普遍认为,这一轮大规模调研,应该是下一轮药价调整的前奏。

  酝酿新一轮降价?

  发改委此前调研药价,都有后续的降价政策出台。这一次或许也并不例外。

  上述国家发改委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新医改之下,大部分药品的价格面临进一步下调。医疗保障体系中使用的药品,以国家“买单”为主,在国家财政支出有限的现状下,国家当然希望尽可能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率。

  在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稿中,有以下明确的表述:“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

  同时,一位长期关注新医改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今后对于药价的管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体制。就是国家出台指导价,各省(市)通过招标确定一个价。”他认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大规模系统性降价的可能不大。

  在此前“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药品价格在各环节的实际构成中,生产成本只占30%;商业流通成本占到20%—25%,其中包含医药代表5%的提成;医院环节占据45%—50%,包括医院加价、折扣和医生回扣的费用。

  按照这种情况,上述国家发改委人士指出,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不仅会考虑生产成本,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补偿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水平为基础,制定价格会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等。”

  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拥有15%的加价权,可以在购进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作为自己的合法收入。这也被认为是高价药在医院“畅销”的重要原因。

  对此,国家发改委也将采取措施,抑制医疗机构使用高价药。按照上述国家发改委人士的说法,具体做法为逐步降低医疗机构及卫生疾控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实现非营利性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目标。“改革过渡期,在不突破平均15%加价率的前提下,对不同价格的药品实行差别加价政策。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

  同时,前述征求意见稿对创新性药企给予定价上的优势。比如,对首仿和二仿定不同的价格,对过度仿制品种实行上市后“从低定价”。所谓首仿药,是指“首先研究申报、国外已上市而在国内未上市的药品”。

  意见稿中提出,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其价格要按照略低于被仿制药品或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其后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首仿药品的一定比例降低。同种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市场形成较为充分竞争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现行已区别定价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要限期过渡并逐步缩小价差。

  目前,我国95%以上的药品都是仿制药,甚至是过度仿制品种。由于首仿药相对后来者,投入的研发生产费用较高,业界一直有呼声,应在价格上有所区别。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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