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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披露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细节

  昨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从申报、审查程序和案件影响等方面披露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细节。

  裁决符合《反垄断法》

  姚坚在介绍并购双方资质时表示,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将取得汇源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

  同时,可口可乐和汇源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元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元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因此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姚坚特别强调,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要求。

  商务部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

  可口可乐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

  据悉,商务部在审查中向可口可乐指出了此项收购的各项竞争问题,并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3月初,可口可乐提出初步解决建议。但商务部认为该方案未能解决竞争问题,建议可口可乐公司对该方案进行修改。

  此后,双方再次进行商谈,可口可乐提出了最终方案。经再次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方案仍不足以消除此项收购产生的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被否决的“命门”可能就在于,一是“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二是“规定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没有提出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与贸易保护无关

  姚坚指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因素的干扰,也没有受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的客观裁决。

  对于外界关注的附加条件的具体内容,姚坚表示,商务部披露信息时要遵守《反垄断法》关于保密的要求。

  并购案被否决后,市场一度担心外商继续投资中国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将遭受双重打击。

  近日,商务部多位高层分别在不同场合否认该案意味着中国外资政策的转变,在中国直接吸收外商投资(FDI)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向外资继续释放积极的信号。

  昨日,姚坚重申了上述观点。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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